为保证我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咨询质量,同时也为了保证兼职咨询教师的利益,特制定以下协议。
1.咨询教师为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提供心理咨询工作并保证咨询工作的相对稳定性,每学期要保证每周一个半天的咨询时间,并支持中心的各项考核工作,积极参与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评估工作。
2.咨询教师要遵守中心的工作时间,不迟到,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前来咨询时,应提前三天向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请假。
3.咨询教师在进行个案咨询时,应按中心的要求及时填写个案记录,并将记录交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保管。
4.咨询教师应当接受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业务督导。
5.咨询教师应遵守咨询工作的各项专业规定,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向外泄露咨询的有关信息,如需使用个案记录或录音、录像资料,必须取得教育中心的同意。
6.咨询教师应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督导下工作,了解自己的能力和职能范围,不做超越自己能力和职责以外的事情。
7.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定期为咨询教师提供专业研讨和督导。
8.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根据咨询教师的工作时间及工作质量适当为咨询教师提供业务学习和进修机会。
10.每年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将咨询教师工作量、工作表现及工作业绩向咨询教师工作所在单位反馈。
11.学工部为咨询教师的咨询工作给予一定补助,并个人咨询接待每人次按0.8标准学时计入基本教学工作量。
12.兼职咨询教师实行一年一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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