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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黑龙江省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医学毕业生实施办法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网 阅读:849 次 日期:2014-03-19 09:3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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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城乡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改善乡镇卫生院人才队伍结构,提高基层医疗保健服务能力,有效解决农村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实施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补充计划。为明确各部门职责,全面做好招聘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任务

自2014年起,面向省内、外高等医学院校及社会,每年公开招聘统招本、专科及以上学历应、往届医学毕业生1000人,连续3年共计招聘3000人。每年为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招聘1人。

(一)招聘单位及方式

招聘单位范围为全省政府举办的899个乡镇卫生院和45个乡镇卫生院分院。按照公布的乡镇卫生院岗位需求计划,以各县(市、区)为单位,实行公开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通过现场签约、笔试、面试等考核方式择优聘用。

(二)招聘对象及专业要求

省内、外统招医学院校本、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招聘计划中本科生及以上学历占70%、专科生占30%。

招聘专业包括临床医学、妇产科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包括中西医结合)、药学(包括中、西药)、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精神医学等专业。

(三)招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择优聘用的原则。

(四)招聘人员基本条件

招聘人员面向社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热爱卫生事业,志愿服务于基层;

3.35周岁以下(1979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符合身体检查的各项要求;

4.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和学历条件;

5.服从招聘单位对岗位的安排和调整。

二、组织实施

(一)申报需求计划

各县(市、区)卫生局和人社局制定公开招聘实施方案,提出所辖乡镇卫生院拟聘岗位需求计划,由所在市(行署)卫生局汇总后上报各市(行署)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备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由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信息。

(三)组织公开招聘

根据各县(市、区)乡镇卫生院岗位需求计划,省内报名人员须到拟聘单位所在县(市、区)卫生局报名,由县(市、区)卫生和人社部门共同组织公开招聘工作。鼓励生源所在地毕业生报考当地的招聘岗位。对资格审查合格人员,根据公开招聘实施方案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并由县卫生局负责组织拟聘用人员体格检查,健康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

(四)公示和录取聘用

体检合格后,由各市(行署)卫生局、人社局复核汇总,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人社厅备案。由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官方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办理聘用手续。

三、相关待遇及管理

(一)由各县(市、区)卫生局、人社局与聘用人员签订就业服务协议书,一式4份。县(市、区)卫生局、人社局、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各1份,聘期3年。应届毕业生需提供学校开具的有效证明。应聘人员在报名时应详细阅读《诚信承诺书》,要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负责,否则取消聘用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由县(市、区)卫生局与用人单位共同负责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三)按国家规定执行基层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绩效工资和政府特聘岗位津贴,聘用人员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年收入不低于4万元,专科毕业生年收入不低于3万元。聘用人员依法享受当地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四)聘用人员参加国家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未达到国家划定合格线的,由省卫生计生委颁发《黑龙江省乡镇医生专用证书》,在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乡镇执业助理医师的指导下开展工作。3年聘期内,仍未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解除聘用合同。聘用期满且符合条件者可继续续聘,聘用人员可以在县域内乡镇卫生院之间流动。聘用人员可以保留户籍或由聘用单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按照户籍管理规定将其户口落至乡镇所在的县(市、区),当地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

(五)聘用人员3年聘用期满,经当地卫生和人社部门综合考核合格者,3年内可享受我省“项目生”的部分优惠政策,包括在报考省内院校研究生(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和在职攻读)时,在国家相关政策允许范围内予以优先录取。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人员,经所在地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在所属县(市、区)卫生事业单位有空编的前提下,应纳入编制管理。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开展此项工作;各市(行署)、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落实;共同推进乡镇卫生院招聘医学毕业生工作。

省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到省内、外各医学高等院校进行动员,并根据各地的招聘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省财政厅依据各地在计划内实际聘用人数,按照本科毕业生4万元,专科毕业生3万元给予补助。

省人社部门会同省卫生计生部门指导各地做好公开招聘、聘后管理和各项政策的监督落实工作。

省编办负责协调当地机构编制部门在卫生医疗机构有空编的前提下,对聘用人员3年聘用期满并考取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者,给予落实编制。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聘用人员落户。

教育部门负责落实聘用人员3年聘用期满后报考省内院校研究生可享受的我省有关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落实措施,为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工作创造良好的政策、工作和生活环境;要主动与各高等医学院校联系,开展宣传和动员工作,确保招聘工作按时顺利完成。

各市(行署)卫生局、人社局负责指导所辖县(市、区)卫生局、人社局制定本地区的招聘实施方案,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各乡镇卫生院实际招聘人员名单上报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人社厅。

各县(市、区)卫生局会同当地人社局负责组织人员报名、资格审查、考核、与聘用人员签订就业服务协议,并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关于鼓励和引导人才面向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流动的意见》(黑人社发〔2011〕48号)有关政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聘用人员工资兑现、津贴补助、职称评聘、保险等政策待遇。聘用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政府负责拨付。

五、时间安排

(一)招聘信息公布时间:每年3月;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时间:每年5月;

(三)录用结果公示时间:每年6月上旬;

(四)签订就业协议书、办理聘用手续时间:每年6月下旬。

六、本实施办法由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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