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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青海省省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报名指南
来源:青海省人事考试中心网 阅读:841 次 日期:2014-04-25 17: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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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生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面向全省招聘的范围包括本省户籍(须在2013年12月31日前落户)、本省生源、本省院校毕业生、在本省服务的各类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以及应由本省安置的退役士兵(含在我省服役期满的省外退伍士兵)。满足上述条件其中一项即可报名面向全省招聘的岗位。

(二)2014年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参加此次公开招聘,可以不填写毕业证书编号,但其所学专业要填写准确,要与毕业证上的填写专业完全一致;否则后果自负。毕业证书须于7月31日前提交。

(三)事业单位现有在职在编人员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后可参加此次公开招聘,被聘用后可按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的相关程序办理;若未征得所在单位同意或原单位不同意解除聘用合同的,将取消聘用资格,空缺岗位可依次递补。

(四)免费师范生(含已经在教育系统工作的)按规定只能报考中小学教师岗位。

(五)招聘资格条件中设置的各类(经历或学历等)优先条件不是报考该岗位的必备条件,即不具备优先条件的考生也可报考;优先条件只在考试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作为优先聘用的依据。

(六)考生在报名时,一经招聘单位资格审核通过后,原则上不能改报其它单位的岗位。

(七)招聘岗位专业类别划分参照《2013年青海省公务员招录专业设置分类参考目录》(点击可查看)。

(八)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考生报考本科以下岗位的(不含特殊岗位、紧缺专业的岗位),需要参加统一的笔试。

(九)报名期间,每天公布最新报名统计情况。

(十)5月5日24时报名结束后,网上资格审核未通过的考生可在5月6日14时前改报其它岗位;因岗位数与审核通过人数达不到1:3比例,用人单位决定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的,报考该岗位的考生可在5月8日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若不按时改报,按自动放弃处理,并按有关程序,退还报名费。

(十一)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在网上报名审核通过后,须携带相关证件于 5月9日至12日到省人事考试中心进行现场审核登记,否则,按自动放弃加分资格处理(注:报考“民族事务类(藏汉双语)岗位”而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不需到省人事考试中心现场审核,将采取先直接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进入面试后再进行现场审查的办法处理。);不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不需到省人事考试中心进行现场审核。

(十二)公开招聘过程中,“考试聘用”岗位的相关信息将通过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公布,请各位考生随时登录网站关注相关信息,否则后果自负。除人社厅统一组织面试的岗位外,其它岗位的面试事宜和“考核聘用”岗位的相关通知信息将在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相关网站发布,务请各位考生随时关注。

(十三)资格审查将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不符合资格条件者,将随时取消其招聘资格。

(十四)“考试聘用”岗位中,除在资格条件中已经标注了笔试专业考试科目的以外,未标注的岗位笔试专业考试科目名称均为报考专业名称(如报考岗位专业为“学前教育”的,笔试专业科目亦为“学前教育”)。“考试聘用”岗位的笔试地点均在西宁市。

二、考试前有关程序

(一)招聘岗位查询。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具体岗位人数、资格条件、用人单位地址、用人单位经费形式等详见《2014年青海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附表,报考人员可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站查阅。对《公告》中的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等内容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电话咨询。

(二)网上报名。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考生须登录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站(www.qhpta.com)按照网上规定的步骤和程序进行报名。

(三)资格审查。网上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资格审查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制度。因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失职渎职,导致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审查通过并造成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考生如填写虚假信息,将随时取消聘用资格,并将列入诚信档案,影响本人今后报考资格。

(四)查询资格审核结果。报考人员在报名期间应登录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站查询本人是否通过资格审查。尚未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可改报其他岗位。

(五)缴费。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请及时登录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站进行报名缴费;特别注意,在规定时间内未缴费成功的,视同放弃招聘考试。报考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岗位、“特殊岗位”和“紧缺专业”的,在网上资格审核通过后,不需要网上缴费,相关事宜,请与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联系。

(六)网上打印准考证。报名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一般在考试前四天内),登录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遇问题,请与省考试中心技术部联系解决。

三、报考年龄计算方法

考生报考年龄的计算方法:出生日期以本人人事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时间为依据,截止日期到公开招聘考试报名第一日。具体计算如下:25周岁以下(1988年4月30日以后出生)、30周岁以下(1983年4月30日以后出生)、35周岁以下(1978年4月30日以后出生),以次类推。

四、有关时间的界定

(一)优先条件中计算工作经历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4月30日。

(二)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青南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育和卫生行业大学生见习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期从选派之日起计算,截止到2014年4月30日。

(三)报考面向全省范围的,按户籍的其在我省落户的时间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前。

五、下列人员不能报考事业单位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现役军人。

(三)已经退休(退职)的。

(四)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能报考的其它情形的人员。

六、回避制度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6号令):“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七、学历的认定

(一)《公告》中的所需专业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在高等院校所学的辅修专业,不作为报考岗位的所需专业。招聘岗位专业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为准。

(二)进入面试后所有考生的学历证书都要在教育部“学信网”统一验证。除2014年的毕业生外,若其学历在“学信网”无法验证的,考生要提前联系毕业院校解决或直接到省人才交流中心办理网上学历认证。2014年应届毕业生的学历证书在7月以后验证。

(三)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八、资格现场审查和复审

进入面试人员,要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一)资格现场审查工作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拟聘用人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人进行资格复审。

(二)考生资格审查时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应当齐全、真实、有效,并与网上报名填写一致,否则视为弄虚作假,将取消招聘资格。

(三)考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资格审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四)现场资格审核也实行“谁审核、谁负责”制度,因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失职渎职,导致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考生通过现场审核并造成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在资格审查过程中,有较大争议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九、考生资格现场审查时提供的证件材料

(一)考生应当提供有效二代身份证、户籍证明、准考证、毕业证等相关证件材料。其中2014年应届毕业生无毕业证的要提供所在院校开据的毕业证明材料,但其必须在2014年7月31日前提供符合条件毕业证书,否则取消聘用资格。毕业证书被暂扣或遗失的,必须提供毕业证的复印件和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送用人单位进行确认,逾期也将取消面试资格。  

(二)在我省服务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含“青南计划”)、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教育和卫生行业大学生见习岗位人员在基层服务时限、地点及考核情况分别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团省委认定。

十、考试科目成绩所占比例及报考藏汉双语岗位的有关问题

(一)笔试成绩计算方法。报考“考试聘用”岗位的,考试内容包括专业科目和公共科目(公共基础知识和职业能力测验),其中专业科目占笔试成绩60%,公共科目占笔试成绩的40%(公共基础知识占20%、职业能力测验占20%)。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

(二)不测试专业科目的岗位,其笔试成绩按照公共基础知识和职业能力测验各占笔试成绩50%的比例计算。

(三)报考“考核聘用”岗位的,不参加省人社厅统一组织的笔试和面试。报名结束后,由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制定考核招聘方案,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定后,由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四)资格条件中有“藏汉双语”的岗位,统一笔试时要用汉语答题。面试时(或面试前)进行“藏汉双语”测试,测试不合格的不能聘用。

十一、资格放弃和成绩并列情况的处理

(一)进入面试的考生,自愿放弃面试资格的,须在面试5天前告知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放弃面试而又不予告知的,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可将该考生有关情况录入考生的诚信档案。

(二)确定聘用人员时,如考试总成绩并列的,先按招聘条件中的优先条件确定;优先条件不能确定的,按笔试成绩高低确定,笔试成绩相同的,再按专业成绩高低确定。

十二、严格按照体检标准进行体检

 根据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要求,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核合格的报考人员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体检。初次确认不合格的,经本人申请,可由单位指定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复查一次。体检检测项目、标准及操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规定。根据有关规定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中不得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体检时,工作人员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当回避。体检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一经发现,取消聘用资格。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不予聘用,并按违纪进行处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十三、严格考察制度

省直事业单位招聘的考察由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负责。除对考生基本的政治条件、遵纪守法、职业素质审查外,要突出考生在反分裂反渗透斗争中的政治态度、政治立场、政治表现的考察,对曾有参与打砸抢烧、聚众闹事、组织煽动以及制作散播非法文化制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进行重点审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向有关地区公安、民宗、人社部门报备。

十四、岗位递补

事业单位招聘中体检、考察环节中出现不合格或考生放弃岗位等情形的均可递补。递补考生无法联系或自愿放弃的,不再递补,各招录单位应做好相关记录,并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必须有一名纪检人员)签字确认。

十五、有关加分政策

(一)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服务期满两年且年度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西部志愿者(含青南计划)、“三支一扶”、特岗教师以及教育和卫生见习岗计划(仅限乡及以下学校、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见习岗位人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上述人员已经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不再享受加分政策。

其中教育和卫生见习岗是指根据《关于<青海省教师见习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教师〔2010〕37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2010年乡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见习岗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卫人〔2010〕53号)文件规定,由市州组织招聘的乡及以下学校、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见习岗位。

(二)报考属于少数民族事务(藏汉双语)岗位的少数民族考生,经验证后,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三)所有加分项目的分值累计不超过5分。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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