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次报名,如何理解报考者笔试成绩达到本次报考职位的公共科目笔试合格分数线?
报考自治区招录机关职位的人员,其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不低于105分(含照顾加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单科成绩不低于50分;报考设区市级以下招录机关(含自治区设在市级以下的直属或派出机构,不包括少数民族、艰苦边远地区和紧缺职位、专设残疾人职位)职位的人员,其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不低于95分(含照顾加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单科成绩不低于40分;报考少数民族、艰苦边远地区招录机关(指少数民族自治县、民族乡,49个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重点县,含自治区设在该地区的直属或派出机构)职位和紧缺职位(指政府部门的城乡规划管理、海监船员、政法机关的法医、狱医、理化、护理等职位)、专设残疾人职位的人员,其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不低于85分(含照顾加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单科成绩不低于35分。
报考选调生职位的人员,其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不低于105分(含照顾加分),且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单科成绩不低于45分。
2.第二次报名时,基层工作经历等有关资格条件的截止时间如何界定?
第二次报名所涉及的户籍、基层工作经历、服务期、现役、辞退、工作年限、处罚期限等有关资格条件的时间计算,均以2014年3月6日为截止日期,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
3.第二次报名时,2014年3月(第一次报名)未报考选调生职位的考生,能否报考选调生职位?
不能报考。只有第一次报考了选调生职位的考生,才能报考第二批选调生职位。
自治区公务员局
201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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