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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澜沧县教育局关于做好2010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澜沧县教育局 阅读:2207 次 日期:2010-04-23 12:5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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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中、小学,县直属各学校(园):

根据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关于2010年春季安排教师资格认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2010年春季全县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0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时间为2010年4月15日—7月1日。

二、各学校根据本单位实际,认真做好教师资格统计工作,对未办理教师资格证的教师,由教师所在学校统一收理后报交县教育局人事股。

三、各学校务必严格按要求提供办理教师资格证的个人书面申请材料,按照新系统的要求,申请人除应提供2寸3张照片外,还必须提供照片的电子版(应与提供的照片一致)。照片要求是:尺寸应在19K之内,像素为114(宽)×156(高),照片扩展名(格式)只能为JPG。

四、各学校请于6月30日前指派专人将表格、照片等所需材料报送县教育局人事股,逾期不予受理,责任自负。

五、社会非师范类非师范专业应、往届毕业生,需办理教师资格认定的,请于2010年5月2日-5月30日到县教育局人事股现场报名登记,教学能力测试时间电话通知本人。

六、申请补发或换发教师资格证书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一份;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

申请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还需提交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的、自刊登之日起已满一个月的证书遗失声明原件。

七、相关申请表格可登录澜沧教育信息网人事股工作栏下载http://www.lancang.org/Index.html或登录教育局公共邮箱FKKK1111@163.com下载。

此通知

附: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要求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教育局人事股

二○一○年四月十日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要求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范围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同一申请人不能在同一年内申请两种以上教师资格。

二、学历的特殊要求

(一)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二)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学校毕业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三)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五)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放宽到初中毕业;

(六)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三、体检要求

申请认定高中、中等职业教师资格人员应在县级以上医院体检;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可在乡级以上的医院体检。

四、普通话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母语非汉语的少数民族人员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用汉语和当地语言教学地区的人员申请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可放宽到三级甲等。

注:凡1954年1月1日后出生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证书。

五、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要求

申请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需提供相应层次学历教育在学期间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的合格成绩(以申请人的档案记载为准);或提供由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印制、各市颁发的教师资格教育理论(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

申请认定高中教师资格的人员,其前期学历为师范教育类专科毕业且在学期间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成绩合格,后取学历为师范教育类本科毕业,可认可其师范教育专科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

六、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要求

(一)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不需参加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的考试,不需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但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需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政策问答》中的有关要求提供相关依据。

(二)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的考试,需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参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的考试:1.通过国家自学考试已学完师范教育类专业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内容并取得考试合格证的人员;2.取得教育学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3.已通过全省统一组织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4.在高等学校已受聘担任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开设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的成绩一律不予认可(详细情况可查阅《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事指南》和《教师资格认定政策问答》)。

 七、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提交材料

(一)所有申请人员均需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一份,(申请办理高中、中等职业教师资格一式二份),用碳素笔填写;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3.学历证书(应届毕业生提供由毕业学校出具并盖章的学业成绩单)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一式一份(经审查基本材料合格后,再通知参加体检);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6.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出具)对本人的思想品德鉴定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7.近期本人两寸免冠彩色正面证件照3张,必须和电子版照片一致,电子版照片必须有备注名,用U盘拷贝交教育局人事股或直接发送到邮箱zy-lcyyj@163.com需注明学校名及本人姓名。

(二)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应补充以下材料,并加盖所在学校、单位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印章:

1.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考试成绩单复印件一式一份;

2.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一份。

(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还应提交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四)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应提交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式一份。

(五)申请人所有个人材料的复印件应复制或缩印到A4纸的正反两面。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教育局人事股

二○一○年四月十日

附:

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表格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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