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全称:内江师范学院,学校代码:10640,注册地址:四川省内江市东桐路705号,邮政编码:641112,学校网址:www.njtc.edu.cn,电子信箱:njtc_zs@sina.com。
第二条学校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主办,四川省教育厅主管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学校。学校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兼有普通专科、各类成人本、专科教育。
第三条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三年。学生在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后,符合《内江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达到毕业条件的,学校颁发“毕业证书”;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颁发证书学校为内江师范学院。
第四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检与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和考生及其家长的监督,学校监督举报电话:0832-2341900。招生录取期间,学校设置考生咨询与来信、来访接待办公室,联系电话:0832-2340613,0832-2341097,0832-2341356。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纪委监审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七条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校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等为主要依据制定各专业招生计划,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并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学校跨省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各专业人才需求情况为主要依据,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经四川省教育厅同意、并报经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学校在四川省和其它省(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同时也在学校招生网中发布。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学校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和填报的志愿为主要依据,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择优选拔人才。
第十二条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并加试口语,其他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一经录取,进校后公共外语课程一律为英语。
第十三条所有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对符合国家和有关省(市、自治区)加分、降分政策达到录取分数线的考生与其他考生视若同等条件录取。
第十五条体检标准按学校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制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1、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或第一次平行志愿)的考生,当第一志愿(或第一次平行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2、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并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确定录取专业。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他按专业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1、四川省体育教育专业在文考、专业成绩均达到本省最低控制线的前提下,根据志愿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情况下参考文化成绩择优录取;其他省份体育教育专业在文考、专业成绩均达到本省最低控制线的前提下,根据志愿按文考与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分相同情况下参考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2、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在文考、专业成绩均达到本省最低控制线的前提下,根据志愿按文考与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分相同情况下参考专业成绩择优录取。
3、其它艺术类专业在文考、专业成绩均达到本省最低控制线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情况下,参考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4、对于我校未单独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而又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学校认可该省统一组织的艺术类统考的专业成绩;对于有我校单独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的省份,原则上只认可学校单独举行考试的专业成绩;体育教育和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认可各生源所在省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考试的成绩。
第十八条音乐与舞蹈学类(舞蹈表演方向)、音乐与舞蹈学类(体育舞蹈方向)和体育教育专业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68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58米;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要求五官端正、身体健康、发音器官无疾病,男生身高不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米。
第十九条新生凭《准考证》、《入学通知书》按时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数量和调档分数线。录取时,学校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应省(区、市)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实行“新课程改革”的省区,在考生等效基准分相同情况下,重点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测试成绩。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执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录取到我校的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设置了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临时困难补助等多项资助措施,为家庭困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提供各种帮助。鼓励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附则
第二十四条因各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适用于省(区、市)内范围的招生政策各有不同,学校在当地执行的招生政策均以学校在所在省(区、市)公布的本、专科招生章程内容为准。对于各种媒体平台节选公布的学校招生章程,如内容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内江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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