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卫生局关于对2013年度医师资格证发放相关事项的公告
一、卫生保健专业和五年高职学历报考取得的《医师资格证书》执业注册应按“卫办医政发〔2009〕50号”文件相关要求执行(另:通过执师考试后,按卫生部要求软件中有5年执业区域限定),考生按规定在限定区域内执业注册。
二、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执业注册应按“卫医政发〔2011〕1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考生按规定按要求办理执业注册。
三、2013年有合格的个体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对取得的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应按“川医考发〔2012〕2号”和“川医考发〔2013〕3号”文件中相关规定办理执业注册。
四、医师执业注册临时过渡办法
(一)执业助理医师:因库存旧版执业助理医师《医师执业证书》能够满足用证需求,经请示可配发旧版证书。
(二)执业医师:因旧版执业医师《医师执业证书》无库存,经请示对此过渡期间执业注册为执业医师的人员,通过《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为其办理注册登记,注册成功后发放执业注册记录详细信息表(在《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中“信息查询”下“辖区内医师查询”功能查询出执业注册人员,使用“查看历史沿革”对最后执业记录的详细信息进行截图。),并标注“凭此表换领《医师执业证书》”和加盖注册机关公章,在过渡期间此表作为已执业注册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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