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石林彝族自治县水务局所属事业单位2010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3名,其中地质勘探设计队1名(单位主要职能为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水文地质勘察等,办公地点在水务局内),石林彝族自治县东北部供水管理处2名(单位主要职能石林县东北部水库和供水设施管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等,办公地点在石林镇月湖村),招聘简章如下:
一、招聘原则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统一考试,德、智、体、能全面考核的办法择优聘用。
二、招聘范围和对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符合招聘条件人员。
三、招聘条件和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基础理论扎实,具有一定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具备拟招聘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二)招聘岗位及条件
岗位1:
单位及性质:石林彝族自治县水务局地质勘探设计队(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岗位名称:专业技术
需求数:1人
招聘条件: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含社招人员),水利相关专业,年龄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岗位2:
单位及性质:石林彝族自治县东北部供水管理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岗位名称:专业技术
需求数:2人
招聘条件: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含社招人员),水利相关专业,年龄3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受过党纪、行政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受刑事处分并在服刑期间的;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招聘条件的。
四、报名和考试
(一)报名
1.时间:5月10日—5月14日
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
2.地点:石林县水务局办公室(石林县龙泉路13号)。
联系人:赵永亮 徐勇
联系电话:0871—7799456
3.所需证件: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毕业证、学位证、《2010年毕业生就业推荐表》(2010年应届毕业生)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社招考生持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现工作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或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4.报名注意事项:
(1)每个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
(2)报考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逾期不受理;
(3)每个岗位的计划招聘数与报名人数比例小于1:3的,取消该招聘岗位。
5.准考证领取:
(1)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准考证;
(2)领取时间:2010年6月2日—6月4日8:30—11:30,14:30—17:30。
(二)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总分100分,笔试和面试各占50分。
1.笔试
(1)范围:事业单位管理制度、职业道德与人际交往、文书写作基础知识、水利专业知识;
(2)时间:2010年6月5日下午14:30—17:00;
(3)进入面试人员确定:本岗位笔试成绩合格者(30分及以上)全部进入面试,岗位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不低于1:2。
2.面试
(1)范围:以本岗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为主;
(2)时间:2010年7月3日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3.考试地点:石林县水务局大会议室(以准考证为准)。
4.成绩公示:考试成绩统一在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石林县政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考核和体检
(一)考核 考试成绩经公示无异议,对综合成绩在合格分数线(60分)及以上的,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考核和体检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工作实绩和学习情况。
(二)体检 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相关规定,并结合行业和岗位特点确定进行,未能按时参加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
考核或体检不合格的,由招聘单位取消其拟聘用资格,并书面告知考生。空缺名额在合格分数线(60分)以上的应聘该岗位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拟聘用
考核、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在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石林县政务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经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办理聘用手续。
办理聘用手续时,不能提供毕业证和学位证原件的,取消聘用资格。由此产生的岗位空缺,按考试合格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七、招聘纪律
(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为维护招聘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招聘工作在石林县人大、政协、纪检监察、保密、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招聘工作中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违反政策规定,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二)此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教材,也不委托任何培训机构进行考前培训和辅导。
八、监督举报电话
人事部门举报电话:(0871)7796492
县监察局举报电话:(0871)7796265
石林彝族自治县水务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