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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来源: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阅读:13386 次 日期:2010-05-05 16: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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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制定本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列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上述事业单位内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3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中使用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其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已经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单位和有明确的转企时间表并已启动了转制程序的事业单位,不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设置原则

5按需设岗,精简高效。岗位设置应以单位所承担的主要工作任务和具体公益目标为基础,根据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合理确定岗位的结构比例、数量、名称、类别、职责、任职条件、目标任务、岗位等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注重提高工作效能,降低运行成本,调动广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竞争能力。

6合理设置,科学管理。事业单位不同类型岗位的名称、数量、等级、职责、权利、任职条件以及专业技术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应与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和公益目标相符。事业单位在实施岗位管理中,应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控制内进行,不断增强公益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确保岗位设置与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

7兼顾现状,注重发展。各地区各部门在岗位设置中,要适当考虑已经形成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现状,同时统筹考虑单位发展、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和人才成长等问题。

三、岗位类别设置

8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9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分为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确定。

10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体现单位社会功能的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和不体现单位社会功能的专业技术辅系列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11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四、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

(一)三类岗位结构比例

12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总量在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人员编制结构比例内,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需要和人员结构等因素综合确定。

13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14主要承担社会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5%。

15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5%。

16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17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1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二)管理岗位职级与领导职数的设置

19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到十级职员岗位(附表1)。

20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依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进行设置,其他管理岗位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进行设置。

(三)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21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应在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内,由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全省有关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根据岗位专业要求、责任轻重、工作量及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

22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十三级是员级岗位(附表1)。

23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改革办法结合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另行研究制定。

24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25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1∶3∶6。

26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7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是: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四)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

28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附表1)。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9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以内。

(五)特设岗位结构比例

30特设岗位设置。特设岗位是在单位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之外,根据事业发展特殊需要,经州市及其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用于聘用高层次人才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管理权限予以核销(附表2)。

31特设岗位如需转变为常设岗位,须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申请变更。

五、岗位基本条件

32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一)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33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二)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4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5各州市、省直各有关部门以及各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行业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36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按照本意见以及行业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7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38获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名次或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成果证书的技术工,应聘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可以适当放宽工作年限条件。

六、岗位设置程序

39制定方案。已经完成聘用制改革任务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拟定岗位设置方案。未完成聘用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应先按照相关要求完成本单位聘用制度改革,或者与制定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同步进行。

40填写审核表。岗位设置方案应广泛征求本单位广大职工意见,由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填写《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申报表》(附表3),按照本意见规定的方案审核程序和权限报相关部门核准。

41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拟定岗位的工作性质、职责权限、工作目标和任务、岗位等级、任职条件和绩效考核标准等主要内容,作为人员聘用与管理的主要依据。

42制定实施办法。事业单位依据人员聘用制度规定,按核准的不同类型岗位总量、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制定岗位设置实施办法,提请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4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变更手续:

(1)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正式文件,事业单位合并、分立、增减机构编制的。

(2)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4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应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报告,填写《云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结果汇总表》(附表5),并附电子版,按核准的相应程序逐级报省人事厅存档。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以此为契机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七、岗位设置审核权限

45省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省人事厅核准后由各事业单位组织实施(附表4)。

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附表4),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6各州、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意见报省人事厅备案后组织实施。

州、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州、市人事局核准(附表4)。

州、市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市人事局核准(附表4)。

47各县(市、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意见报所在州、市人事局备案后组织实施。

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人事局审核后,报州、市人事局核准(附表4)。

县(市、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市、区)人事局审核汇总后,报州、市人事局核准(附表4)。

八、岗位聘用

48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49事业单位应按照本意见和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50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不得低于本意见规定的基本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51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之间流动的人员,应具备任职岗位规定的基本条件。其中,对由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岗位流动到管理岗位的,应按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

52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3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九、实施要求

54岗位设置管理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基础性工作。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加强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严格按照国人部发〔2006〕70号、国人部发〔2006〕87号和本意见的要求,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共同把岗位设置管理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55岗位设置管理和岗位聘用直接涉及职工利益,在具体组织实施中要统筹兼顾,积极稳妥,及时调整、充实聘用工作组织的力量;要深入调研,实事求是,摸清、摸准本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广泛征求意见,确保岗位设置方案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以人为本,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员工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解决实施过程中的认识问题和实际问题。

56对于不按本意见进行岗位设置管理的事业单位,同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57本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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