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障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办学实际,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东北师范大学(国标代码10200)是教育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学校注册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5268号,本科招生专业分布在校本部和净月两个校区。
第三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对象为参加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含自主选拔录取、农村专项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类、体育类、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及保送生、港澳台及华侨考生。
第四条 我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监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科生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监督。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国家教育部招生工作规定的贯彻执行及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招生政策和来源计划需求建议,在教育部审核批准的年度招生总规模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各省份生源情况和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合理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报教育部审核。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办法
第九条 文史、理工类
1.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但不能低于该省份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若符合条件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收回并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
2.调档时,原则上承认教育部和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最大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在平行志愿省份)或120%以内(在非平行志愿省份),具体比例视各省份生源情况而定。
3.对于进档考生按高考实考分数(不含加分)由高至低和专业顺序由先至后原则安排录取专业。一、二专业志愿级差5分,二、三专业志愿级差3分,其他专业志愿为平行志愿;有专业志愿与服从专业调剂级差1分。实考分数相同时,优先录取享有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无加分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若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并且服从专业调剂,则按实考分数由高至低并兼顾相关科目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公费师范专业只接受有公费师范专业志愿的调剂生),满额为止。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4.对于实考分数低于所报专业录取分数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条 自主选拔录取只录取第一院校志愿考生,专业调剂仅限预选合格类别专业,其他要求按本章程“第九条”及《东北师范大学2014年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农村专项自主选拔录取只录取第一院校志愿考生,专业调剂仅限预选合格类别专业,其他要求按本章程“第九条”及《东北师范大学2014年农村专项自主选拔录取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只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允许专业调剂,其他要求按《东北师范大学2014年艺术类本科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体育教育专业考生参加考生所在省份组织的体育专项统一测试成绩应达到75分(100分制),并且高考成绩不低于考生所在省份体育类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进档考生按高考实考分数(不含加分)由高至低和专业顺序由先至后原则安排录取专业;一、二专业志愿级差5分;公费师范专业只接受有公费师范专业志愿的调剂生。其他要求按本章程“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录取办法按国家相关政策和《东北师范大学2014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办法按国家相关政策和《东北师范大学2014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贫困地区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的录取办法按国家相关政策和本章程“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保送生、港澳台及华侨考生的录取办法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对于进档考生按“先分数(投档分)后等级”及专业顺序由先至后原则,结合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等指标,安排录取专业。
第十九条 国际政治、旅游管理、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中美合作办学类专业均有英语授课,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应慎重报考。英语类专业要求高考外语语种为英语。对于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如考生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外语口试,则考生外语口试成绩应达到75分(100分制)、4分(5分制)、B(ABCD等级制)或良好(优秀良好等级制),其他情况以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身体或头脸部有明显缺陷、残疾的考生,毕业后当教师可能会遇到困难,应慎重报考师范专业。体育教育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新生入学后学校进行体检复查,对于复查不符合者,按教育部和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公费师范生入学前须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具体培养及就业政策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多项奖学金鼓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筹集社会捐助等帮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住宿费标准一般为600-1200元/年,学费标准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一年后,符合条件者可按学校转专业管理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自主选拔录取(含农村专项)及保送生、艺术类、体育类等招生考试中有资格造假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已经报到入学的,取消学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校址及联系方式
学校校址:吉林省长春市
(校本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5268号,邮编:130024;
净月校区: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大街2555号,邮编:130117)
咨询电话:0431-85098500,85687511(传真)
招生网址:http://zsb.nenu.edu.cn
电子信箱:zsb@nenu.edu.cn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东北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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