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校岗位设置首次聘用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聘用办法。
一、聘用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二)坚持平稳过渡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
按照国家规定的岗位设置类别,学校在编人员分别纳入相应的岗位进行管理。
三、聘用规定
1.学校岗位严格按照《新疆师范大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规定的三大类岗位进行管理。聘期内各类岗位的人员不得随意转岗,确需转岗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报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转岗。
2.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需在现从事的岗位申报岗位等级。
3.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双肩挑干部允许同时申报管理岗位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人员只能申报一个岗位,不得兼报。
4.经学校批准到国外学习、工作(含合作研究)的教师,出国时间在两年以内(含两年),符合学校有关岗位聘用条件的,可应聘教师各级岗位,但聘用结果待其按期回国后公布。若逾期未归,则聘用结果自动失效。
5.主要从事研究、图书资料、经济、会计、审计、工程技术、档案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申报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
6.在本方案实施前同时具有管理岗位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原工资待遇高于新聘岗位工资待遇的,工资待遇按就高原则予以保留。
7.新参加工作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申报十级岗位;新参加工作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申报十一级岗位;新参加工作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申报十二级岗位。
8.本办法的聘用条件和岗位职责只适用于首次聘用,今后的聘用条件和岗位职责学校将重新研究制定。
四、聘用程序及时间安排
1.公布实施方案
6月18日,在校园网公布《新疆师范大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等相关文件。
2.个人申请
6月19日至22日,应聘人员填写“新疆师范大学管理岗位、专技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申请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所在单位。
3.基层单位审核
6月23日至24日,各单位工作人员填报本单位信息汇总表,各单位聘用小组审核申报材料后,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
4.学校审核
6月25日至29日,各聘任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5.审核确定拟聘人员
6月30日,校岗位设置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对拟聘人员进行审核后,提交校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
6.公示
7月1日至5日,对聘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者,进行复议。
7.上报审批
7月8日,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聘人员名单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审批认定。
五、工作要求
1.岗位聘用是关系到全校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按照学校的有关要求和部署,扎实做好聘用工作。
2.各单位要对应聘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3.岗位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各级聘用组织成员与申报人若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等,在实施讨论、票决等工作环节时,应当予以回避,以确保聘用工作的公平、公正。
4.各单位和个人在岗位聘用工作期间,要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诽谤他人。
5.在岗位聘用过程中,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降级聘用,并视情节轻重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①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的;
②谎报研究成果、工作业绩,弄虚作假的;
③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的;
④以不正当手段拉拢或贿赂聘用组织成员的;
⑤诬陷、中伤其他应聘人员、聘用组织成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
⑥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6.聘用组织成员借岗位聘用工作之机,压制、打击、报复、诬陷应聘人员、收受贿赂的,经查证情况属实,由学校撤消其聘用组织成员资格。
六、未聘人员分流安置
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新录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其合同期满后可以续聘,也可以解聘。
对原固定职工中未聘人员,坚持根据新党办[2004]14号文件,以内部消化安置为原则,采取提前退休、病退、辞退等办法。
提前退休: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或工龄满30年的未聘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提前退休。
病退:对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工作满10年以上的,因病鉴定符合退休条件的,给予退休;对其他因病鉴定符合退职条件的,给予退职。
辞退:对辞退人员,单位按相关规定一次性发给辞退补助费。
未聘人员分流安置的具体程序须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主管部门同意,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认定后,依据认定结果办理相应的手续。
七、缓聘、解聘、辞聘、拒聘人员的处理
缓聘、解聘、辞聘、拒聘人员按照《自治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试行办法》,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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