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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医科大学2014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来源:福建医科大学网 阅读:1051 次 日期:2014-06-30 17: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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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2014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福建医科大学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福建医科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福建医科大学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福建医科大学

第四条 办学性质、层次:省属公办本科院校

第五条 学校简况:福建医科大学创建于1937年,具有77年的建校历史,现已形成学士、硕士、博士人才培养体系和“勤奋、严谨、求实、创新”优良校风,成为一所集教学、科研、医疗、预防和社会服务为一体的省属医科大学。2003年,被福建省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建设高校。学校现有上街和台江2个校区,占地面积约1500余亩。现有20个学院(部),25个本科专业。各类在校生23500多人,其中全日制的本科生13000多人、博士研究生240多人、硕士研究生2300多人,本科专业面向全国招生,并招收港澳台侨生和外国留学生。有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2个一级学科博士点、二级学科博士点28个,一级学科硕士点8个、二级学科硕士点56个,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5个。学校有5所直属附属医院,有非直属附属医院和临床医学院12所、教学医院32所和89个专业实践教学基地,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临床教学与实践教学基地网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2014年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具体招生计划、学制及录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第七条 福建医科大学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介、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执行省招委会的规定,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九条 我校的调档比例按照生源省份的调档比例规定执行,不超过各省公布招生计划数的120%。

第十条 认真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招委会制定的各项政策规定,录取考生时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第十一条 在录取过程中,尊重考生的志愿。

第十二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学校目前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多门核心课程部分章节采用汉语、英语双语教学。

第十四条 在福建省新增的省属本科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其招生对象及资格条件、志愿设置与录取办法均按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实施2014年省属本科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的通知》(闽教考〔2014〕3号)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在福建省新增的为49个基本财力保障县县级医院定向培养本科临床医学人才项目中,其招生对象、录取程序、教务管理、毕业就业等按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为支持做好优秀少数民族人才的培养计划,我校2014年继续招收新疆少数民族“民考汉”预科生。预科录取时,根据专业招生计划、考生的高考成绩及填报的专业志愿按学校招生调配原则进行专业调配,直接确定录取专业。在预科结业时,不再进行专业调整。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有关照顾录取政策的规定,对政策允许加分、适当降分均需由省教育考试院按规定投档,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批准后方能录取。

第五章 调配原则

第十八条 在省教育考试院每轮出档考生中,按计划结合考生专业志愿及出档成绩择优录取,不设相关科目成绩及加试要求。对于各省的投档具体要求,由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在各省(市、自治区)出档的考生中,根据公布的专业招生计划,按考生的专业志愿和分数以“专业级差”方式进行专业调配。一二专业级差5分,二三专业级差5分,三四专业级差5分,后不设专业级差。对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分数优先模式随机投到计划未完成专业。出档成绩等同时,随机调配。专业调配时可使用10分调剂权。

在江苏省的招生录取进档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普通类考试理工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C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条 超出专业计划录取人数的考生,可以往生源不足的专业调剂。所报志愿考生不足的专业,可从服从志愿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

第六章 录取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工作公平竞争、公正选拨、公开透明的原则执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要求全体工作人员严格执行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六公开”制度,以及在招生工作中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的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组织或个人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等“六不准”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省招委会《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廉政建设制度》和学校招生工作廉政相关规定。如有违纪行为发生,将认真追究,依规处理。监督电话:0591-22862537。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收费标准:我校收费严格按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和教育厅等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专业收费标准:临床医学、基础医学、口腔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护理学、药学、药物制剂、临床药学、药物分析、预防医学等专业6760元/学年;医学影像技术、康复治疗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实验技术、卫生检验与检疫等专业6240元/学年;生物制药专业6200元/学年;生物信息学、公共事业管理等专业5460元/学年;食品质量与安全、应用心理学、社会工作、英语等专业5000元/学年。

住宿费标准:住宿费1200元/生.学年(4人间),安装空调的学生宿舍加收100元/生.学年。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等复查。若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形成由优秀奖学金、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杂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新生绿色通道、社会资助及师生爱心捐赠等多元组合较为完善的奖助体系。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国家、政府奖助学金,还设有协和奖学金、沈云英奖学金、育才奖学金等多项校内、外奖助学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按照学校学籍和学位管理有关规定,分别颁发福建医科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录取公布渠道:录取结果将及时公布在福建医科大学招生网站上。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fjmu.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fjmu.edu.cn/zs

招生邮箱:zsb@fjm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591-22860673、0591-22862773(含传真)、4009180081

学校地址:

福州市大学新区学园路1号(上街校区) 邮政编码:350108

福州市交通路88号(台江校区) 邮政编码:350004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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