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根据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200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云南省人事厅关于2007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笔试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通〔2007〕28号)、《云南省国家机关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细则》、《关于成立红河州面试考官管理委员会的通知》(红考委〔2005〕1号)、《红河州2007年公开招考公务员公告》和《红河州公安机关2007年公开招考公务员公告》精神,结合全州笔试情况,经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红河州人事局研究并报经州委、州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笔试成绩最低控制线
1、一般公务员岗位的最低分数控制线为:141分;其中,特招少数民族岗位最低分数控制线为:126分。
2、公安系统岗位的最低分数控制线为:176分;其中,特招少数民族岗位最低分数控制线为:156分。
二、确定进入面试人员
1、根据《红河州2007年公开招考公务员公告》和《红河州公安机关2007年公开招考公务员公告》规定:笔试成绩达到或超过最低分数控制线的人员依岗位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和计划录用数2:1的比例确定为参加面试的人员。
2、笔试成绩达到或超过最低分数控制线的人员不足2:1的岗位,实际达到或超过最低分数控制线的人员确定为参加面试的人员。笔试成绩达不到最低控制线及其以上的岗位:一般公务员岗位取消该岗位的面试和录用;公安系统岗位按《红河州公安机关2007年公开招考公务员公告》规定的调剂政策执行。
3、对参加面试人员必须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通过的人员进入面试,资格复审未通过的人员取消面试资格。进入面试的人员若自行放弃面试或由于资格复审未通过,致使该岗位面试人员数与录用数不足2:1的岗位,则从最低控制线以上报考该岗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根据缺额数依次递补进入面试。递补人员在面试当天复审资格,只进行一次递补,递补人员由各地进行公示。递补人员若资格复审仍旧不符岗位要求的,等额进行面试或取消该岗位招考(公安系统岗位按调剂政策执行);没有递补人员的岗位等额进行面试或取消该岗位招考(公安系统岗位按调剂政策执行)。
4、面试人员名单(含递补人员)各县(市)应在面试工作前7天向社会公布。全州公安系统面试人员名单(含递补人员)由州级负责公布。
5、进入面试的考生,接通知后,须携带面试通知、本人毕业证原件、身份证原件(本人现用名与身份证或其他证件的名字不符者须出示公安机关户籍证明),按时到达指定面试地点经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验证件合格后,方可参加面试,否则,取消面试资格。
6、递补人员须携带面试通知,并按《红河州2007年公开招考公务员公告》和《红河州公安机关2007年公开招考公务员公告》及报考岗位招考条件的要求带齐所有证件、证书、证明材料的原件,按时到达指定面试地点进行资格复审,通过资格复审方可参加面试,否则,取消面试资格。
三、面试工作的组织实施
1、面试工作由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红河州人事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市)分别设置考点,由当地县(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
2、成立红河州2007年公开招考公务员(人民警察)面试工作领导小组及各县(市)面试工作领导小组。
3、面试考官须由取得《云南省国家机关面试考官证书》、《红河州国家机关面试考官证书》的考官担任。《云南省国家机关面试考官证书》、《红河州国家机关面试考官证书》超过有效期的考官不得担任面试考官工作。
4、在全州范围内进行考官交流,被交流的考官采取抽签方式确定交流县(市)。
5、面试考官组每组由7人组成,面试主考官必须由具有三级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实行持证上岗。若用人单位的领导取得《云南省国家机关面试考官证书(三级)》可担任面试主考官;若用人单位的领导未取得《云南省国家机关面试考官证书(三级)》,面试主考官由组织或人事部门取得《云南省国家机关面试考官证书(三级)》的领导担任;三级面试考官有限的县(市),需由具有《云南省国家机关面试考官证书》、《红河州国家机关面试考官证书》的初级面试考官担任主考官的,必须报经州人事局批准后,方可担任面试主考官,实行持证上岗。
6、各面试考场必须设立监督席、计分席,邀请人大和纪委监察部门的同志参与,对面试工作全过程运行作监督指导。
7、各面试考场开考前,面试考官应向监督席的人大、纪委监察的同志出示《云南省国家机关面试考官证书》、《红河州国家机关面试考官证书》确认考官资格。
8、面试考官与考生及同一考场的考官间有直系或旁系血亲时,必须回避,并及时告知组织、人事部门,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执行回避。不按要求申请回避的考官将取消其考官资格,报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四、面试具体方法
1、根据具体岗位需要进行岗位测评,采取结合结构化面试和无领导小组讨论的方式进行面试。
2、面试人数在10人以下的岗位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法进行面试;公安专业岗位(即岗位代码为25**2010***格式的岗位)、公安系统岗位调剂人员、面试人数超过10人的岗位采取无领导小组讨论的方法进行面试。
3、需进行专业素质测评的岗位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州、县人事局批准后方可进行,并由用人单位负责命题,用人单位必须按相关政策规定做好试题的保管保密等工作,确保专业素质测评客观公正。
4、每场面试的人数由各县(市)自定。每场的面试考官只能在面试前半小时内采取抽签的方式决定,并由各面试考场的工作人员按时间要求带入各面试考场。
5、每场面试的考生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面试先后顺序,并由考生在《考生抽签表》签名确认。考生姓名不得以任何方式带入考场,以抽签序号代替考生姓名,考生应试时只得报本人抽签序号,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考官透露本人的姓名、父母姓名等信息,违者考官对其面试成绩酌情扣分。
6、各县(市)组织、人事部门必须按面试考官培训要求对《面试评分表》和《面试成绩汇总表》进行设计,其测评要素的权重可根据岗位需要自行调整。《面试评分表》必须经考官签字后方可有效;《面试成绩汇总表》必须经主考官、计分员签字并经该场监督人员审核签字后方可有效。
7、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七位面试考官某项要素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以其余五位考官评分的平均分加权后作为考生该项要素的得分,考生各项测评要素得分的总和即为考生的最终面试成绩。进行专业素质测评的岗位上述面试成绩占面试总成绩的70%,专业素质测评成绩占面试总成绩的30%。
8、面试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成绩当场公布。若遇某岗位考生面试成绩有相同时(无论并列第几名),须对面试成绩并列考生进行加试,以排出面试名次。
9、一般公务员岗位面试合格者依岗位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和招考名额数进行等额考核(政审)、体检,合格者报批录用手续。若有体检或考核(政审)不合格人员,则按照岗位在面试成绩合格人员中依次递补。无面试成绩合格人员的岗位及面试成绩合格人员体检或考核(政审)均不合格的岗位,则从该岗位达到笔试最低分数控制线但未进入面试的人员中,再次确定面试人员,并按上述面试的办法和程序办理。
10、公安系统岗位面试合格者参加体能素质测试,体能素质测试按《红河州公安机关2007年公开招考公务员公告》规定执行。体能素质测试合格者依岗位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和计划录用数1:1的比例进入考核(政审)、体检程序,若出现不合格人员时,从该岗位体能素质测试合格,但未能进入考核(政审)体检、程序的人员中按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进入考核(政审)体检、程序,合格者报批录用手续。无面试成绩合格人员的岗位、无体能素质测试合格人员的岗位、无体检及考核(政审)合格人员的岗位均按调剂政策执行。
11、公安系统调剂对象的岗位,根据《红河州公安机关2007年公开招考公务员公告》“经批准,红河州公安机关2007年拟公开招考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人民警察)372名,女性录用比例不得超过计划录用数的15﹪。”的规定,女性进入考核(政审)、体检程序比例控制在招考名额空缺数的15%内。
五、要求
1、全州统一于2007年11月12日开展面试工作,各县(市)不得自行规定开始面试时间。
2、各县(市)公布面试人员名单时,须同时公布面试办法、时间、地点。面试人员公布后,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面试的,按自动弃权处理。
3、体检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将体检对象带到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除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规定执行外,增加尿吗啡和艾滋病毒检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进行体检)。体检表不得交体检者携带,体检结果必须由指定医院各科室主检医师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并报医院签署合格或不合格意见后,加盖公章方可有效。
4、严禁面试考官、工作人员及医务工作者徇私舞弊行为,一经发现,纪检监察机关将追究其责任并作出严肃处理。各县(市)组织、人事部门对本级的面试录用工作、实施程序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执行,若违反政策规定,将追究其责任并作出严肃处理。
六、录用
全州统一于2007年12月1日开展报批公务员录用手续工作,并于2007年12月31日前结束。
七、其它
1、本办法由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红河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2、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2007年红河州招考公安公务员(警察)面试人员名单 附:2007年红河州招考公安公务员(警察)资格复审未通过及自动放弃面试人员名单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 红河州人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