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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2014年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来源:陕西省教育厅网 阅读:1408 次 日期:2014-07-31 13: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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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院综合评价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陕西省高等职业学校考试招生改革有关事项的意见》(教学厅函〔2014〕16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关于2014年陕西省高等职业院校综合评价招生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陕教生〔2014〕8号)精神,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体现综合评价、多元选择、择优录取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办学层次:高职;学制:三年。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办学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文林路1号。

第六条 学院是省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是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是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院校。形成了以会计专业为龙头、财经类专业为主干、多专业协调发展的专业格局。

第三章 招生计划、对象

第七条 2014年我院综合评价招生专业为会计,招生计划100名,文、理兼收。文、理录取人数根据报名人数按比例确定。

第八条 申请报名参加我院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已参加2014年陕西省普通高校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

2、在2014年陕西省普通高校全国统一考试中,无违纪作弊行为者;

3、在报名时未被任何普通高校录取者;

4、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及以上者;

5、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标准者。无色盲、色弱。

6、在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网站(http://www.scy.cn)上下载并回答人文素质试题者。

第四章 报名时间及办法

第九条 拟申请2014年我院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持本人2014年高考准考证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在2014年9月1日至3日到户籍所在县(区)招办提出报名申请。经县(区)招办审查,向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发放《2014年陕西省高等职业院校注册入学申请表》,考生持此表到所在中学填写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并自己填写考生志愿。

第十条 拟报考我院的考生在2014年9月6日将县(区)招办审核通过的《2014年陕西省高等职业院校注册入学申请表》和《人文素质试卷》交我院招生就业处(办公楼112室),并办理相关手续及信息核对工作。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省招办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综合评价、多元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录取办法: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组织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综合评价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评价成绩相同时按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考成绩进行排序录取。

综合评价成绩包含高考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三部分组成。

综合素质评价成绩的计算方法为:高考成绩×40%计入综合评价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A、B、C分别按90、80、60分计,若有合格表述的按照60分计,相加所得成绩×40%计入综合评价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中A、B、C分别按90、80、60分直接计入综合评价成绩,若有合格表述的按照60分计入。

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中有D或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对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学院也自觉接受省教育厅、省招办、省纪检部门的监督检查。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等各项要求,确保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平稳、有序进行。

第六章 录取程序

第十四条 按照省招办的要求,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工作分为公示、预录取、报到、录取备案等环节。

1、9月11日学院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含考生姓名、身份证号、考生类型、高考准考证号、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号、拟录取专业等信息)上报省招办。

2、9月18日省招办公示预录取考生名单,学院向已公示的考生发放预录取通知书和报到须知。

3、 9月26日预录取新生持预录取通知书到学院报名,办理入学相关手续。

4、 9月29日学院到省招办办理正式录取备案手续,并给考生补发正式录取通知书。

第七章 收费、奖助学办法

第十五条 学费:按陕西省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学费每生每学年5500元。按年度收取。

第十六条 奖助学金: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

第八章 其它须知

第十七条 被预录取的新生,须按规定的报到时间来学院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学院招生就业处提出请假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经同意无故延期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身体复查、新生资格审查。凡体检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或资格审查有舞弊行为者,学院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院录取承诺。

第二十条 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毕业生,由我院统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毕业生电子注册,并颁发教育部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学生在学费标准、培养方式、学历文凭等方面和参加普通高考录取的考生享受同等待遇。

第九章 咨询方式

第二十二条 咨询电话:029—33732000 33732444

网址:http://www.scy.cn

邮箱:zsb@scy.cn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我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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