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市质监局,省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4年度标准化、计量、质量(含特种设备)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考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及申报材料
(一)申报人为取得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承认的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学历,并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与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符合初次考核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要求的个人。
(二)申报人需提交《广东省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份);《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五份);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论文、成果业绩及证书、证明材料原件各一份;大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其中申报人的毕业证书与学位证书原件经单位人事部门受理审核后,退回申报人,复印件须由单位人事部门审核人员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申报与考核认定条件
根据《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5号,附件1)要求,中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员级专业技术资格;大专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研究生毕业、双学士毕业及大学本科毕业后,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取得业绩,可申请考核认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获得硕士学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符合中级资格条件,可申请考核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获得博士学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半年,符合中级资格条件,可申请考核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上述中级资格条件参照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标准化、计量、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5号,附件2)中规定的论文著作、业绩成果要求执行。
三、考核认定小组及受理部门
(一)各市局应成立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考核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考核认定小组),具体负责全市标准化、计量、质量(含特种设备)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考核认定工作,并报省局人事处备案;省局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成立本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考核认定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以及所属分院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考核认定工作,并报省局人事处备案。原已成立考核认定小组的单位应重新报省局人事处备案。考核认定小组由单位1名分管领导和1名人事干部及5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家共7人组成。市局考核认定小组的专家应覆盖标准化、计量、质量(含特种设备)专业;省局直属事业单位中标准化、特种设备考核认定小组专家应覆盖本专业的所有细分专业;计量、质量(不含特种设备)事业单位考核认定小组专家应结合单位实际尽量覆盖本专业的细分专业。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考核认定的组织工作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
专业具体细分如下:标准化分为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服务业标准化三类;计量分为长度、力学、热工、电磁、无线电、光学、声学、电离辐射、化学、时间频率十类;质量(不含特种设备)分为机械、电器、轻工、食品、化工、纺织服装、消防、建材、质量认证、其他等十类;特种设备分为机电、承压二类。
(二)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考核认定申报材料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由单位人事部门形式审查、加盖公章后,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报至各市局、省局直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受理;各市局、省局直属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组织考核认定小组完成考核认定工作后,将材料统一汇总报省局人事处。
(三)不具备条件成立考核认定小组的省局直属事业单位,其人事部门将申报材料汇总报省局人事处,由省局人事处组织开展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考核认定工作。
四、其他要求
(一)受理部门应认真审核申报人的申报材料,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申报人弄虚作假;考核认定小组应按照考核认定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严格把关,保证考核认定工作客观、准确、公平、公正。
(二)信访受理办法。信访受理工作主要由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对于举报问题,单位人事部门应当会同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凡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和其他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人事部门一律不准受理、报送,按有关规定处理,考核认定小组不得予以认定,并报省局人事处备案。申报认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各考核认定小组认定结果确认后,考核认定通过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公示考核认定通过人员名单、通过的资格名称,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考核认定通过人员公示结束后,请各单位人事部门在《考核认定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按规定时间报省局人事处。
(四)考核认定小组在考核认定后,应在“考核认定申报表”上加盖“**市标准化、计量、质量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考核认定专用章”;省局直属事业单位中,省标准化研究院加盖“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标准化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考核认定专用章”;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加盖“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计量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考核认定专用章”;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加盖“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质量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考核认定专用章”、省特种设备检测院加盖“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质量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考核认定专用章”。
(五)各单位2014年度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考核认定工作应于10月31日前完成;已通过考核认定人员的申报材料应于11月14日前报省局人事处。
联系人:郑 重 唐小林 电话:020-38835887、38835883
广东省质监局
2014年8月1日
附件:
广东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暂行办法(粤人职〔1998〕15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标准化、计量、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5号)(待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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