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户口
(一)入校
1.新生入学,自愿迁移户口。
2.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两张、证件照片三张办理落户手续。
3.录取通知书上的姓名与户口迁移证上姓名一栏必须一致,否则不予落户。
4.按当年的招生计划(省招办计划的普通高招),户口当年报入。
5.户籍在我处通知的合理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申请的,不予办理。
6.户籍办理以系部为单位按规定时间集中办理。
(二)毕业
1.毕业生分配需持《就业报到证》、身份证及复印件、毕业证及复印件由本人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2.未分配工作或准备回家人员,须到就业中心开具未参加毕业生分配证明,将户口迁回原籍。
3.应届毕业生毕业应当由我处将户口迁出逾期不迁出由我处强制迁回原籍,超期不迁出的后果自己承担。
4.户籍文件应该妥善保存,户籍若已办理的《户口迁移证》丢失,户籍文件持有人自己负责。
5.毕业生如考取本科、研究生,请持录取通知书到保卫处办理转档手续。
(三)退学
学生退学,须持学生处开具的《退学证明》办理退学手续 。
二、教工户口
(一)落户
1、毕业生分配来校须持《就业报到证》及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两张、证件照片三张、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人事处介绍信办理手续。
2、原则上职工户口不允许子女挂靠。
(二)迁出
教职工户口迁出,应出示《准迁证》或《房产证》。如属市内迁移,请告知落户派出所名称;如迁往市外,请携带调函到保卫处办理。员工离职应当办理户籍迁移手续。.从集体户口簿中单独立户出去,及时向保卫处户籍管理人员申明注销。
(三)借用
借用集体户口簿时借用者书面申请,向保卫处户籍管理人员说明借用目的。为方便集体户口簿借用,借用时要详细登记,并向保卫处提供担保。借用期限为三个工作日,超期不还的后果自负。
保卫处
201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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