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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铜山区人社局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1年开发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23号)文件规定,招聘30名劳动保障协理员,安置在基层乡镇、办事处劳动保障所工作,签订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三年期限劳动合同,经过三年工作锻炼,这批人员已是基层劳动保障所业务骨干。按照省市文件精神,结合铜山区人社系统基层劳动保障公益岗位工作量大、人员少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这批人员中选聘部分人员充实我区公益岗位上来。现就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关于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重点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38号)文件规定,省劳动保障协理员公益岗位三年工作期限已经结束。2011年招聘的基层劳动保障协理员于2014年10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全部终止合同,出具终止合同证明书。
二、为保证铜山区人社系统基层劳动保障业务工作正常开展,决定从现有在岗28名人员中,选聘人社系统基层公共服务公益岗位劳动保障协理员。
三、铜山区人社系统选聘基层公益岗位劳动保障协理员,实行笔试考试。考试内容为人社法律、法规、规章及基本业务知识。考试卷面分数100分,60分以上(包含60分)人员予以聘用,低于60分人员不予聘用。
四、通过考试被聘用人员,由各镇、办事处农经服务中心与其签订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一年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续签劳动合同,考核不合格者终止劳动合同。各镇、办事处农经服务中心要确保招聘人员安排在基层劳动保障所从事劳动保障业务工作。
五、根据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实施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工作人员特定公益性岗位补贴的通知》(徐人社发[2012]276号)规定,本次选聘的人社系统基层公益岗位劳动保障协理员岗位补贴为铜山区最低工资的1.5倍,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岗位补贴和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扩大失业基金中支付,由铜山区劳动保障代理所按月拨付至各镇、办事处农经服务中心。
六、各镇、办事处农经服务中心负责对基层公益岗位劳动保障协理员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呈报主管部门及区人社局,对考核不合格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七、对劳动保障协理员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八、劳动保障协理员合同期内被录取离开岗位的或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或本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农经服务中心或应在3日内签署书面意见报送主管部门及区人社局。
九、本次选聘基层公益岗位劳动保障协理员工作在11月底之前完成。
徐州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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