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份
本品主要成分为甲氧沙林,化学名称为:8-甲氧基—呋喃香豆素。
化学结构式:
分子式:C12H8O4
分子量:216.18
性状
本品为微黄色或淡黄色的澄明液体。
适应症
用于银屑病及白癜风等。
规格
0.1%×30ml
用法用量
外用
1. 1%8-MOP溶液用于牛皮癣;0.1%8-MOP溶液用于白癜风,患处涂擦1—2小时后,用长波紫外线照射患处。照射时光距为10~30cm,照射30分钟左右。每日1次。一般一个疗程为1个月。治愈后,每周或隔周照射1次以巩固疗效。如未治愈应继续治疗。如两个疗程结束,皮损仍无明显消退,可停止治疗。
治愈后如有复发,重复治疗仍然有效。
2.全身性或弥散性患者除用药方法同上外,需在医生指导下用黑光机照射治疗。
3.局限性白癜风或初起的白癜风患者患处涂擦药液后,应照射紫外线。
不良反应
配合长波紫外线照射后常见的不良反应是红斑,常在照射24~28小时出现;皮肤色素沉着,瘙痒。若照射剂量过大或时间过长,照射部位皮肤上可出现红肿、水疱、疼痛、脱屑,如有红肿、水疱等可暂时停用,待恢复后再用。
禁忌
1. 12岁以下儿童、年老体弱者禁用。
2.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3.严重肝病患者禁用。
4.白内障或其他晶体疾病患者禁用。
5. 有光敏性疾病患者如:红斑狼疮、皮肌炎、卟啉症、多形性日光疹、着色性干皮病等患者禁用。
6.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注意事项
1.有皮肤癌病史、有日光敏感家族史、新近接受放射线或细胞毒治疗及有胃肠道疾病者应慎用。
2. 照射紫外线时及照射后8小时内应戴墨镜,并用黑布覆盖正常皮肤。
3.治疗期间不得服用含有呋喃香豆素的食物,如酸橙、无花果、香菜、芥菜、胡萝卜、芹菜等。
4.治疗期间应戒酒,不宜吃过于腥辣食物。
5.治疗银屑病,需8~10次治疗后出现较明显疗效。治疗白癜风则疗效出现更慢。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儿童用药
12岁以下儿童禁用。
老年用药
年老体弱患者禁用。
药物相互作用
治疗期间不得服用其他光敏性药物。本品与吩噻嗪类药物同用可加剧对眼脉络膜、视网膜和晶体的光化学损伤。
药物过量
如药物过量时,在2~3小时内,导引呕吐,将患者移至暗室至少24小时,如发生意外的照射过度或曝晒日光,可将患者移至暗室至少24小时,如在24小时内出现II度烧伤(显著红斑而无水肿),提示开始潜在的严重烧伤信号,应根据发生的范围和严重度进行烧伤的对症治疗。
药理毒理
1.药理
本品(8-MOP)为补骨脂素的衍生物,为光敏剂。与表皮细胞结合的本药,易被波长在320—400nm的长波紫外线激活,形成光加合物,产生光毒反应,抑制表皮细胞DNA合成及有丝分裂,表皮细胞更新速度减缓,从而对银屑病起治疗作用。光敏反应的结果还使黑色素细胞中的酪氨酸酶活力增加,促使黑色素形成;促使毛囊中的黑色素细胞向表皮中移动,从而使皮肤上出现色素沉着,用于治疗白癜风。
2.毒理
本品小白鼠口服LD50为394.9mg/kg±38.5mg/kg。在临床应用中剂量一般按0.5mg/kg计算,是小白鼠口服LD50的1/790。临床用药后反复进行肝肾功能和血尿常规检查,均无异常发现。
药代动力学
本品口服约95%从胃肠道吸收,与血浆蛋白结合,与表皮细胞有较强的结合力。光敏作用在服药后1.5~3小时达到高峰,可持续8小时。药物在肝脏代谢,24小时内95%的代谢物从肾脏排出。
贮藏
密闭,遮光,在阴凉(不超过20℃)处保存。
包装
高密度聚乙烯塑料瓶包装,30ml/瓶/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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