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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2015年部分高等职业院校开展单独考试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化招生考试制度改革,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拔,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完善高等职业教育人才选拔办法,进一步扩大高校办学的自主权,维护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公开,选拔自愿热爱职业教育的优质生源,促进高职教育的健康发展,结合四平职业大学的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四平职业大学性质及学历证书颁发
第二条 四平职业大学是经国家教育部和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是吉林省高职高专教学水平评估优秀学校,是吉林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学生毕业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三条 经教育部、吉林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四平职业大学单独考试招生面向吉林省招生。
第四条 考生如生源不足,经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同意后,不足部分则转入学校当年吉林省专科相应批次统招计划。
第五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应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及相关要求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规范操作、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根据专业培养特点对考生的相关要求,按下列原则录取:
(一)学校根据招生计划数和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划定录取控制线。
(二)考生成绩由文化基础水平测试成绩+综合素质测试成绩组成。学校根据“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同分的考生按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数学成绩、语文成绩、英语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
(三)专业调剂优先在同一专业类别的几个专业间进行。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所报专业不能录取、另一专业未满情况下,择优调剂录取到本专业类别的另一个专业,也可以调剂到其它专业类别未录取满额的专业。考生未明确标注同意调剂的,一律视为不服从调剂。
(四)各专业招收英语、俄语等小语种考生,男女比例不限。
(五)所有考生不享受任何加分政策。
第八条 单独考试招生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考生参加高考体检不符合相关规定,学校将不予录取。
结合我校个别专业培养特点,对报考航空、旅游英语专业(航空方向)的考生提出如下要求:
要求男考生173CM---182CM,女考生在162CM---172CM(3月20日下午1:00—2:00在外语学院面试)
第九条 已被我校单独考试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允许参2015年吉林省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未被录取的学生可正常参加考试。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对困难的学生的帮扶政策。
(1)在校学生可获得奖、助学金;
(2)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入学“绿色通道”。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照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改委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 招生监督
第十三条 单独考试招生工作在学校单独考试招生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和监督;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做到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
学校监督举报电话:0434——3307383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以国家政策和规定为依据,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章程由四平职业大学单独考试招生领导小组及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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