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材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的中药材标准,收载的药材多为国家药品标准未收载的品种而为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地区性习惯用药,该地区的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和管理部门必须遵照执行,而对其他省区无法定约束力,但可作为参照执行的标准。其所载品种和内容若与《中国药典》或部颁药品标准有重复或矛盾时,首先应按《中国药典》执行,其次按部颁药品标准执行。
值得指出的是,我国中药资源丰富,品种繁多,在鉴定时有许多品种是国家药品标准和地方药品标准未收载的,没有法定依据,则可根据有关专著进行鉴定研究。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炮制规范
按药品管理法规定,中药饮片的鉴定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执行,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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