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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来源:西北大学 阅读:808 次 日期:2015-03-09 09: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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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意见,确保我校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我校综合评价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西北大学,国标代码:10697,在陕招生代码:8008。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办学层次:综合评价招生属于高职(专科)层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北大学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 西北大学坐落在十三朝古都西安,是一所历史悠久、底蕴深厚、学科齐全、声誉卓著的百年名校。现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国家“一省一校”计划重点支持建设院校,教育部和陕西省共建高校。学校创建于1902年,现有太白校区、桃园校区、长安校区三个校区,总占地面积2360余亩。现有22个院(系)和研究生院,83个本科专业,19个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5个目录内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39个硕士授权一级学科、8个目录内硕士授权二级学科,16个专业学位授权点。拥有1个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4个二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1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21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有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各1个,部(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9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7个,国家级虚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国家人才培养基地7个并设有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现有教职工2500余人,其中中科院院士2人,“长江学者”特聘(讲座)教授8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7人,大陆构造国家创新团队1个,教育部创新团队6个,国家级教学名师4人,国家级教学团队7个,国家级和省级有突出贡献专家41人,全日制在校学生23000余人,其中研究生7000余人,外国留学生800余人。

西北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成立15年来,依托西北大学优质的教育资源,按照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规律精心构建人才培养体系,走工学结合的办学之路,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近两万名高素质应用性技能型专门人才。

学院现有25个专业,其中国家级教改试点专业1个,省级优秀教改试点专业3个,省级重点专业3个。拥有省级精品课程2门,职业技能和职业资格考核中心6个。学院围绕培养应用性技能型人才的目标,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和实践技能塑造与提高,通过品牌活动、专业技能竞赛、社会实践三大校园文化体系,形成了“学以致用,学以立德,健康成长,快乐成才”的办学特色。近年来,学院学生在全国、陕西省“广告艺术大赛”、“高等职业院校英语演讲大赛”、“金犊奖”、“大学生环保创意大赛”、“齐越朗诵节”、“创业大赛”等多类比赛中荣获金、银奖等多个奖项。

西北大学历史悠久,名师云集,英才辈出,以“公诚勤朴”为校训,形成了“团结、进取、民主、奉献”的优良校风和“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是培养人文社科人才的基地,培育科学家的摇篮,我们热诚欢迎有志之士报考西北大学。

第五条 西北大学现有太白校区、桃园校区、长安校区三个校区,办学地点位于桃园校区(西安市高新四路15号)。

邮编:710075

学校网址:www.nwu.edu.cn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是综合评价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由校长、主管教学的副校长、监察处、学校招生办公室、职业技术学院等人员和部门组成。其中,校长全面领导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工作;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主持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工作;监察处监督检查招生章程执行情况,保证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受理信访举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综合评价招生的管理和监控工作;职业技术学院负责综合评价招生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国家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规定,招生工作组织实施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招生信息网:http://gzzs.nw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29-88302744,88303533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在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社会需求和毕业生就业等情况制定招生计划,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下达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2015年我校综合评价招生仅在陕西省内开展,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以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五章 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第十条 申请参加高等职业教育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必须已报名参加2015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或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报名,并参加各市、县(区)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2015年陕西省美术类专业统考并达到高职(专科)合格线。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必须于2015年3月6日8:00至10日17:00,根据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院校综合评价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依据本人意愿登录省招办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网上管理平台(网址:www.sneac.edu.cn),向我校提出入学申请。

第十二条 已向我校提出入学申请的考生,于2015年3月15日至17日在我校太白校区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考生须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第十三条 对普通高中学生,考核依据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职业适应性测试;对“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只能报考我校酒店管理专业,考核依据为我校组织的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测试。通过测试考查考生从事相关专业的潜质潜能等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 报考文史、理工类专业的考生,职业适应性测试采用笔试方式,考试内容按文史类、理工类分科类命题,侧重于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以陕西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作为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

“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文化基础测试采用笔试方式,考查语文、数学、英语基础知识;职业技能测试采用面试方式,考查酒店管理专业技能。

第十五条 学校于2015年4月15日前通过高职综合评价招生网上管理平台将考生预录取名单报送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并在我校招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预录取考生于2015年4月21日至22日持我校准考证及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我校注册报到,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对普通高中学生,综合评价总分为300分,其中,报考文史、理工类专业的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平均成绩占总分的40%,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平均成绩占总分的20%,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占总分的40%;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平均成绩占总分的30%,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平均成绩占总分的10%,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占总分的60%。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按以下标准赋分:A以90分计, B以80分计,C以70分计。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含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和通用技术,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含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合作、运动健康和审美表现。以上成绩中有D的考生,不予录取。

报考文史类专业的考生,历史、地理成绩必须达到B以上(含B);报考理工类专业的考生,物理、化学成绩必须达到B以上(含B);

第十八条 对“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综合评价总分为300分,其中,文化基础笔试成绩占综合评价总分的40%;职业技能测试面试成绩占总分的60%。

第十九条 我校招生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不作特殊规定。

第二十条 我校综合评价招生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据考生的综合评价总分及所填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不设置专业级差。各项成绩保留两位小数,末位四舍五入。

若综合评价总分相同,对普通高中学生,依次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平均成绩、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平均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对“三校生”及高中同等学力人员,依次按文化基础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收费标准:

文史类、理工类:参考标准为6050元/年,艺术类:参考标准为9900元/年。

住宿费(带暖气,八人间):650元/年。

最终收费按省教育厅、物价局核准的当年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章 奖、贷学金及困难学生资助措施

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等资助措施,在注册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二条 奖、助学金(覆盖率超过50%)

国家奖、助学金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学校奖学金有:优秀学生标兵(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勤工助学:学校根据岗位情况为贫困生提供劳动岗位并根据表现发放报酬。

第二十四条 助学贷款:我校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每年不超过8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西北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上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核通过,经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西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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