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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第一批二代身份证陆续到期,请考生注意身份证有效期限,使用超过有效期限的身份证不得参加考试!
宁波市2015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笔试将于6月27日举行,笔试科目为《综合知识和申论》。为使考试顺利进行,现将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考生认真核对准考证各个栏目(特别是“姓名”、“报考单位和职位”),发现错误,立即向宁波市人事考试办公室(地址:兴宁东路228号宁波人力资源大厦B415室,电话:87131622)提出更正。
2.考生需携带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标明的时间、地点和考场参加考试,并按要求进行答题。考前三十分钟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官证、护照)进入考场,两证缺一不得入场,无身份证者须持临时身份证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证明上须贴有本人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当地派出所印章),驾驶证、户口本等其他证件均不可替代身份证使用。
3.答题前,考生应首先阅读卷首指导语,并检查试卷是否有缺页、破损、污迹或印刷不清,答题纸是否有破损或污迹,若有此现象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提出更换。
4.事先熟悉考点,以下为考点地址、联系电话和公交线路:
学校 | 学校地址 | 联系电话 | 可到达公交路线 |
宁波市春晓中学 | 江东区沧海路1628号 | 18957489077 | 521、528、356路到世纪东方广场站,往东走100米左右 |
5.答题方法:
该科目考试既有客观题又有主观题,均在专用答题纸上作答,在试卷上作答一律无效。考生需先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在试卷、专用答题纸相应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然后在专用答题纸上指定框架内作答,一定要看清答题纸上题号的排列顺序,不要错位。主观题用黑色钢笔(签字笔)作答,客观题用2B铅笔作答。
6.本次考试为闭卷考试,计算器、快译通、电子词典、书籍、报刊等有关资料和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不准带入考场。已带者,应关机并放置至考场的指定位置,不得带至考位。
7.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开考六十分钟后才能交卷出场;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老师许可不得离开考场。
8.答题过程中,不要卷折、弄脏、弄破试卷、专用答题纸,不得在专用答题纸上做标记。考试结束后,不得将试卷、专用答题纸、草稿纸带出试场。
9.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考场内不得吸烟,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偷看他人答案或交换答案;应考人员如有违反考场规则的,按有关违纪违规处理规定(见附件)处理。
10.驾车的考生请自行解决停车车位,各考点学校原则上不承担考生车辆的停泊和保管责任。
11. 7月10日前,市里统一公布笔试成绩,考生可登陆宁波考试网(www.nbks.net)查询笔试成绩。
注意:考试时务必携带黑色字迹钢笔(签字笔)、2B铅笔、橡皮和普通计时手表等工具。
2015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考试考场规则
一、应试人员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公安部门出具带照片的身份证明)进入考场,二证缺一不可,入场后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及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应试人员只准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参加考试。严禁将手机、资料、提包等物品带至座位。考试期间,发现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至考位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60分钟后才能交卷退场。退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四、应试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离开座位。
五、考试开始前和考试结束后不得答卷。
六、必须用黑色墨水笔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和作答主观题。不得在专用答题纸和准考证上作任何标记。
七、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缺损、错装、字迹不清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传递资料,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和专用答题纸。
九、考试期间,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内容和答题信息传出考场。
十、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翻放,经监考人员收卷签字后,方可离场。严禁将试卷、专用答题纸及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应试人员必须遵守本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否则,按《浙江省人事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人事考试公平公正,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公务员录用考试,应试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其他人事考试,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1.将手机、资料等规定以外的物品带至座位;
2.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3.在试卷、答题卡(纸)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5.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特殊标记的;
6.在桌椅、文具、肢体上或其它处所,书写有关信息的;
7.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8.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9.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纸),或将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10.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互相传递试卷、答题卡(纸)、草稿纸等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
1.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2.让他人冒名顶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3.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听、接收或发送考试信息的;
4.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5.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伪造、涂改证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行为的,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
四、对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并给予相应处理的人员,考试机构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
五、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威胁、辱骂、诬陷他人,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六、本规定2年内不得参加考试的期限,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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