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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做好重庆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考人员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招委、教委(教育局)、公安局:
为了做好我市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考人员资格审查工作,规范我市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防止高考移民,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考人员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报考人员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在我市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应符合教育部有关报名条件,同时其户籍、学籍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报考人员具有我市三年户籍和三年高中阶段学籍(从报考当年9月30日往前推算);
(二)报考人员在我市户籍或高中阶段学籍不足三年,但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
1.报考人员自出生之日起至报考时户籍一直在我市,不受学籍的限制;
2.报考人员父、母属我市区县(自治县)级(含)以上人事、组织部门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本人经户籍管理部门批准已落户我市;
3.市、区县(自治县)级(含)以上政府审批的招商引资项目的主要投资者,其子女经户籍管理部门批准已落户我市;
4.部队复员、转业军人及其子女,经户籍管理部门批准已落户我市;
5.因家庭变故或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已随父或母户籍落户我市;
6.经正式审批录取,有三年中职学籍或经市教委认定实行弹性学制、学分制学校的中职毕业生,本人经户籍管理部门批准已落户我市;
7.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在国外就读高中毕业,回国后经户籍管理部门批准已落户我市。
对符合以上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各区县(自治县)招考机构要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单独进行登记,并将办理落户的原始证件、证明材料以及相关材料复印件留存备查,同时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系统报市教育考试院备案。
(三)其它未涵盖的特殊情况,由本人提出申请并上交相关证明材料,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签注初审意见,报经市教育考试院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合格者。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一)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
(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经市教委认定实行弹性学制、学分制学校的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三)在上一年度参加国家教育招生考试受到“下一年不得报考处罚”的考生;
(四)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五)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六)经正式审批录取在我市就读初中起点中职,并将户籍迁入我市的市外学生,在就读中职期间未经市教委审批而擅自转入普通高中学习者;
(七)经正式审批录取在我市就读高中起点一年制和二年制中职,并将户籍迁入我市的市外学生。
三、各区县(自治县)招生考试机构在报名时要使用二代身份证阅读器采集所有考生的身份证信息。报名工作结束后,重庆市教育考试院会同市公安局通过身份证号对考生户籍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下发给各区县(自治县)招考机构。对需要进一步核实身份信息的人员,区县(自治县)招考机构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查实。如不符合报考条件,坚决取消其报考资格。
四、公安部门要加强户籍管理,严格户口迁移手续,严禁违规落户;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学籍管理及审查,要求相关学校严格按规定招收学生,如实建立学生学籍档案;招生考试部门要加强对报名工作的管理,落实责任制,严格审查报考人员资格。
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整治,加强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对伪造户籍、身份证件,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进行户口迁移,以及在学籍档案及报名资格审查中出现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查处。一经查实,将取消考生的报考和录取资格,已被录取的取消其学籍。对违规的工作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各区县(自治县)招考机构要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报名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或举报,并认真进行核查。
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事关重大,各部门要认真领会本通知精神,制定配套措施,加强对资格审查人员的教育培训,共同做好我市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考人员资格审查工作。
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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