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陵川县委组织部
陵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进行年度考核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机关事业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机关事业单位在全县转型跨越发展中的作用,充分调动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考核机制,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和《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及晋人社发〔2012〕119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际、依法进行的原则。
二、考核范围及对象
县、乡(镇)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群众团体的非领导成员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非领导成员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工勤人员。
三、考核内容、标准、结果
1、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具体的、可操作的绩效考核办法。
2、考核标准:各单位要围绕考核内容,结合规定的岗位职责、岗位目标任务,分别制定符合岗位实际需要,明确具体的量化考核标准。
3、考核结果:公务员(含参照)单位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事业单位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1、成立领导组。成立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和承办本单位年度考核工作;
2、制定考核方案。单位考核组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考核工作方案,经本单位工作人员讨论后实施;
3、公开述职。被考核人依据岗位职责和岗位目标任务,撰写个人本年度工作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4、民主测评。对被考核人进行民主测评,以填写《工作人员民主测评表》的方式进行;
5、确定等次。考核领导小组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并经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对被考核人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6、公开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考核结果,公示时间为一周,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员,并由本人签注意见;
7、分类填写表格(附后),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8、对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人员,须附材料,说明理由和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社部门;
9、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和申诉;
10、科级单位的班子成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委组织部按任期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不占本单位考核人员基数。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公务员(含参照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
1、公务员(含参照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两年以上的,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档次,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2、公务员(含参照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定等次”(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除外)、“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单位主要领导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4)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3、公务员(含参照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2)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3)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4)连续两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续聘、奖惩、晋升、培训、解聘、调整岗位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的依据。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按有关规定晋升薪级工资。
(2)管理人员连续三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3)专业技术人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职务岗位空缺内,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优先推荐参加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以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4)工勤人员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任工人技术等级。
3、事业单位受聘人员聘期内各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的,可以续聘。
4、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定等次”的(新录用人员见习期、经组织批准的提前离岗人员除外)或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按人员个数及岗位薪级情况相应扣减单位本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2)当年年度考核单位有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按人员个数及岗位薪级情况相应扣减单位本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调整其岗位或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再调整岗位。
(3)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降职、低聘或解聘。
(4)考核不合格被调整岗位的,相应改变其岗位工资及有关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
5、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正式聘用。
6、考核结果的使用,应与事业单位评选先进活动、开展表彰奖励工作紧密结合。
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各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比例控制在15%以内,超过15%的应报送提高比例的资料和依据;
2、对于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等次确定按晋市纪发〔2003〕20号文件、晋市人社发〔2011〕27号文件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4、病假(因工负伤除外)、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或非单位派出学习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
5、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进行确定;
6、本年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组织批准离岗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在备案表中要注明;
7、本年度考核工作中,不按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的,不予审批备案。
8、其他未尽事宜,公务员按照晋组通字〔2007〕50号文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晋人社厅发〔2013〕27号文件规定执行。
9、组织人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县、乡(镇)各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对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监督电话:6202009 6202981 6202756。
七、考核时间
各单位务于2016年1月底前,将考核结果,分别报送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审核备案。
本考核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中共陵川县委组织部
陵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