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以来,民间借贷一直或明或暗地涌动着,富有极强的生命力,既对国家正式金融机构起着重要补充作用,又滋生着一些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过去多年,国家实际上一直对民间借贷持打击和取缔政策,但始终不能根除,主要原因是资金同时存在着供给方和需求方。
民间借贷在近年来的快速发展,与我国的金融供需体制密不可分。首先,我国的国有银行和其他大型股份制银行,基本上都盯住国有企业和其他大型股份制客户,而民间中小型企业,特别是小、微型企业很难享受到国有银行和其他大型股份制银行的眷顾。从这个角度来看,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其次,与民间高息借贷相比,我国目前的银行存款利率较低,相对而言,民众更愿意将所持有的闲置货币投向民间融资人;此外,我国当前楼市处于高位运行中,房地产政策调控愈加趋紧,在这种条件下,中小型房地产企业向银行借贷受限,继而转向了民间融资渠道。
一方面,随着我国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不断提高、可贷资金的不断减少,作为银行部门,更倾向于将资金贷给信用高的国有企业和大企业,从而导致对中小企业的借贷资金供给不足;另一方面,由于民众更愿意将所持有的闲置货币投向非正规金融机构,造成正规金融机构可贷资金不足,继而也间接地促成了民间借贷的进一步发展。
无论从哪个方面分析,我们都应当、而且必须给予民间借贷以合法地位。与其继续让它们以“地下”的形式自发存在,并以潜规则方式运行,不断地在“地下”发挥作用、累积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还不如干脆对它们放开实行“两化”:“阳光化”与“合法化”。
对民间借贷的“阳光化”与“合法化”,首要任务是加快对民间借贷的完整立法,使民间借贷主体获得其应有的法律地位,让其理直气壮地成为我国多元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合理引导民间借贷资本流向。当前在民间借贷资本数量不断增多的条件下,应当积极引导其投向信用好的企业和融资人,从而实现保值增值;加大对于民间借贷的宣传力度,提高各主体对民间借贷资金的风险防范意识。加快构建社会信用体系,通过提供完善的信用信息,来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保证民间借贷的健康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