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链接】
2014年12月2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根据草案,药品保健品广告拟禁用代言人,明确禁止10周岁以下儿童做广告代言人。针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以及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等。
【标准表述】
儿童代言广告的弊处:
广告代言是经济行为,所以孩子能否代言广告,似乎与社会没有多大关系,禁止他们代言广告似乎多此一举,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首先孩子还是未成年人,心智还不成熟,责任意识不强。特别是10岁以下孩子,他们代言广告并非是他们意愿,甚至本身认知就很糊涂,不排除孩子成为大人敛财工具的可能,无疑这是对孩子权益的直接损害。此外,孩子代言广告还存在一个法律责任的命题,孩子还是未成年人,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代言广告出现问题,怎么追究责任倒在其次,关键是后果对孩子来说也是伤害。
其次,孩子代言广告具有一定的社会示范效应。广告代言与个人的知名度有直接的关系,广告代言很大程度来说,就是对出名者以经济回报的途径之一。可以想像,如果孩子代言广告不加限制,形成肥沃的土壤,会对社会产生很大的刺激作用。事实上,当下传媒中亲子娱乐节目泛滥,孩子表演成人化,问题的根源都在过于追求功利化。显然,广告代言就是这么一根指挥棒,它的导向作用,会使得家长们更加注重和追求孩子的出名与出位,使得孩子过早被功利化所污染,违背孩子的成长规律,造成身心健康受损。
第三,孩子代言广告会刺激“娃娃经济”的盲目选择。孩子代言广告通常都是与孩子相关的食品和商品,类似广告最大的受众自然也是孩子。孩子对消费的选择,相对成人来说显得更不理性。孩子代言广告的产品,会使得孩子迷恋和效仿,产生盲目的冲动,如果产品有问题或者本身并不适用,就缺少了一根理性“栅栏”。
意义:
广告代言人,应该是一件十分理性而又准确地表达自己意愿的事务。禁止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仅是保护未成年人,对代言人年龄的一种约束,其实也是对广告宣传效果的一种拯救,使广告宣传更加理性、科学、准确,符合广告商品的基本特征,也使商品宣传更有可信度。
此外,禁儿童做广告里面包涵着两层深意,既有对未成年人的绝对保护,又有对市场秩序的起码恪守。原本的常识性问题,却在实际中被突破底线,一方面拷问着监管的效力,另一方面也说明相关立法还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无论是实现法制化还是法治化,与成熟国家相比都有不小的差距,也有许多亟待改进之处,唯有正视到问题和差距所在,才能在法制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实现真正的法治建设。从这一点来说,禁儿童做广告代言体现常识尊重,也是治理水平提高的具体体现。
建议:
基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认知能力仍有局限,明令禁止10周岁以下儿童做广告代言人,释放出保护未成年****益、促使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制度善意。但是,仅仅限制代言者的年龄和身份并不能完全杜绝广告行业的乱象,夸大宣传和弄虚作假才是广告乱象的症结所在。
因此,除了限制代言年龄,也要管好广告内容。立法规范广告行业,重在对其内容真实性的审查与把关,尤其是要严格追究虚假广告代言者的连带责任。对于由未成年人代言的虚假广告,可对广告制作者处以包括“连带者”的双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