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民情速递”活动深入开展,根据我局工作需要,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民情督察员4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要求
岗位 | 招聘人数 | 学历及专业要求 | 技能要求 |
民情督察员 | 4人 | 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学类、政治学类、社会学类、哲学类、文学类、新闻传播学类、历史学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计算机类。 | 具有较强的文字功底,热爱并能胜任写作工作,熟悉机关公文办理,电脑及办公软件操作熟练。 |
二、报名条件
(一)有关学历均要求为全日制,并取得相应学位。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30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时间:2016年4月30日)。
(三)能适应机关工作,具有较强的沟通组织协调能力、良好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有严守纪律、乐于奉献和吃苦耐劳的精神。
(四)有工作经验者,有在重点刊物中发表过作品或有文章获得过奖励者,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或新闻记者、新闻采编从业资格证者,参加近两年足球游戏通过笔试、进入面试而最后未被录取者优先。
三、招聘办法
(一)报名
报名时间:2016年4月27日(星期三)至5月11日(星期三)止。
报名方式:应聘人员在报名期间内填写《天河区监察局公开招聘民情督察员报名表》(见附件),附上能够证明本人文字水平的文章材料电子版发送至天河区监察局民情速递办邮箱(mqsdbgs@thnet.gov.cn)进行报名。经初审符合报名条件者可参加笔试。如符合报名条件者少于最低报考人数(按拟聘职位数1:4的比例确定)则取消对应职位的招录。进入笔试的人员名单以及笔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要求将于5月13日(星期五)在天河区信息网上公布。
(二)笔试
笔试成绩采取100分制,占总成绩50%。笔试由天河区监察局统一组织,采取闭卷考试形式,时间为180分钟,不指定考试参考用书。依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按照参加面试人数与拟聘职位数1:4的比例确定资格审查人员。笔试基本合格线为60分,未达到60分者,不得进入面试环节。笔试成绩及进入资格审查人员名单、资格审查及面试具体时间、地点将在天河区信息网上公告。
(三)资格审查及面试
资格审查同面试同一天进行。按笔试成绩高低,依次在参加笔试应聘人员中选取16人进入资格审查。各应聘人员需认真对照招聘岗位的具体资格条件和任职要求,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1、天河区监察局公开招聘民情督察员报名表(考生自行下载附件后打印);
2、个人简历、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明(含未婚人员)、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3、有关资格证书、奖惩证明、工作经历证明以及能够证明本人文字水平的文章材料作品等资料。
所有证件、资料均需提供原件进行核对,以原件为准,复印件仅用于备案存查。如在资格审查中发现应聘者不符合报考职位资格条件,或不能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有欺瞒行为的,取消其面试资格,空缺名额可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进行递补。
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可参加面试。面试主要考察应聘者与所聘职位的专业、岗位特点的适应性以及分析、判断问题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等。面试成绩为100分制,占总成绩50%。基本合格线为60分,未达到60分者,不得进入考察和体检环节,也不得作为递补对象。面试成绩将在天河区信息网上公布,进入体检和组织考察的人员采取电话通知方式。
(四)体检和组织考察
依总成绩从高到低,按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对象。体检人员在天河区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按照《普通入职体检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或者放弃聘用的,依考试总成绩从高至低依次递补人选。组织考察主要围绕应聘人员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组织考察不合格的,根据总成绩从高至低依次递补。
(五)公示和聘用
拟聘用人选名单通过天河区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拟聘人员有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经公示无异议的办理相关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所聘人员按照市有关文件要求管理,首次聘用期为2年,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间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聘用关系;胜任工作者,合同期满后,双方愿意续约的,续签聘用合同。
四、有关待遇
(一)工资待遇参照《天河区雇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薪酬标准,并享受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二)试用期间工资按约定工资待遇的80%执行。在年度考核中达到“合格”等次的,从下一个聘用年度的1月份起提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享受休假及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
五、注意事项
(一)笔试、面试时,考生须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证件不齐或不符合要求者取消笔试、面试资格。
(二)考生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已签订聘用合同的,即解除合同。
本公告由天河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刘柯含、梁玉玲
电话:38624469、38622364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1号1号楼6002室。
广州市天河区监察局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