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修订的《条例》,在群众纪律方面,新增了哪些内容?
答:在群众纪律方面,新增了对“侵害群众利益”;“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对群众正当诉求能解决而不解决、消极应付、推诿扯皮”;“违反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公开规定,侵犯群众知情权”;“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行为的纪律处分条款。
2.《条例》分则包括几章,分别包括了几种违反纪律行为的处分?
答:分则包括85条,分别包括了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行为的处分。
3.为什么说“纪严于法”是对党员干部的爱护?
答:一是纪严于法,是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身份所决定的。就是党员干部除了要遵守国家法律外,还要遵守党的章程和纪律。二是纪严于法,把纪律挺在前面,是对党员干部的爱护,也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良方。三是纪严于法,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4.党员犯哪些罪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5.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怎样处理?
答:(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6.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处分是什么?
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7.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规定怎样处理?
答: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8.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规定该如何处理?
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9.对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规定该怎样处理?
答: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0.新《条例》中提到的对抗组织审查,具体指哪些行为?
答:(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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