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复审须提交材料及排列顺序:
1.报名表原件(网上自行下载);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
3.户口本原件(集体户口报名人员提供加盖管理部门公章的集体户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及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4.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均采用A4纸型,本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凡有关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取消面试资格。各招聘检察院可在报考同职位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职业技能测试人选,职业技能测试合格后参加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后,达不到1:3面试比例的职位,可在市州范围内根据考生意愿进行调剂,调剂不成的,除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意开考的职位外,其他职位一律取消或按比例核减招聘计划。
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当场发给面试通知书。面试由省检察院统一组织,各市、州检察院具体实施。面试公告发布后,考生放弃面试的,取消其面试资格,不再进行递补。因考生放弃面试导致该职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该职位可正常开考。对只有1名考生参加面试的职位,考生面试成绩达到本场考试(同一考官组、同一面试题本)平均分的,方可列为体检、考察对象。面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资格复审和面试公告另行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