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选确定
体检、考察人选根据考生综合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
综合成绩相同者,依次按照以下条件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1.雇员制书记员职位
(1)具有2年(含)以上法院审判辅助工作经历;
(2)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
(3)取得速录员资格;
(4)笔试成绩高。
2.雇员制司法警务辅助人员职位
(1)具有2年(含)以上法院聘用制司法警察工作经历;
(2)退伍军人;
(3)公安政法院校毕业生;
(4)笔试成绩高。
3.雇员制司法技术人员职位
(1)具有2年(含)以上法院审判辅助工作经历;
(2)笔试成绩高。
各招聘职位按照上述条件仍无法确定体检、考察人选的,综合成绩相同的考生一并入围体检、考察,由招聘单位根据体检、考察结果及职位要求择优确定拟招聘人员。
体检或考察不合格的,可依次递补。
(二)体检
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国人部发〔2005〕1号)、《湖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组织实施。考生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资格。
(三)考察
考察工作参照《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组织实施。主要考察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以及报考期间表现等情况,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
体检、考察相关工作由各招聘单位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