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经街道(乡镇)党(工)委审查、推荐。每个街道(乡镇)推荐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名,如街道(乡镇)所辖社区(村)符合条件的人数不足3名的,空缺名额可在区内统筹安排。具体程序是:
1.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社区(村)干部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计生证明、个人工作简历等材料向街道(乡镇)党(工)委提出报名申请。
2.街道(乡镇)党(工)委对其报名资格进行审查。
3.街道(乡镇)党(工)委按照申请报名人员的德才表现、工作能力和业绩,从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中,集体研究决定报名人员。推荐报考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能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各项工作部署,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没有廉洁自律方面问题的反映。
(2)工作能力突出。社会治理能力强、群众工作能力强,善于推动社区(村)发展,能够紧密联系群众,依法依规化解矛盾纠纷和处置突发事件。
(3)业绩群众公认。在加强社区(村)党组织建设,推进基层党建重点项目落实上成效明显,群众满意度高,近三年年度考核获得过“优秀”等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优先推荐:
(1)任职期间所在社区(村)党组织被评为过市级以上“先进基层党组织”的;
(2)个人被评为市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
(3)在参加防汛抗灾救灾、精准扶贫等重大任务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德才表现不好、业绩不突出、群众认可度比较低的,不予推荐。
4.2016年9月26日至9月30日,各街道(乡镇)党(工)委将《街道(乡镇)党(工)委集体研究推荐报名人员情况表》及推荐报名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计生证明、个人工作简历等材料报送区人资(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