遴选条件
1.丽水市直及所属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中,具有公务员身份(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3.年龄35周岁以下(1980年10月21日后出生),解决夫妻分居或照顾父母(身边无子女)及在市直和莲都区工作的人员,报考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1975年10月21日后出生);
4.具有从事综合文字工作经历或相应的综合文字工作能力;
5.身体健康、品德端正;
6.进入公务员队伍2年以上,且历年考核称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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