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各招聘岗位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各招聘岗位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工作由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各主管部门配合,体检在市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内容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如有另外增加行业体检的可按行业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费用根据检查项目确定,由参加体检的应聘人员负担。
(二)根据1:1体检比例,有招聘岗位出现考生总成绩末位并列情况的,按面试折算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面试折算分仍然相同的,对末位并列的考生进行二次面试,按照二次面试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
(三)因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缺额,确因工作需要的,根据考生成绩,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是否递补的意见,函告市人社局核准备案后,按招聘岗位总成绩依次递补,递补人员只能在参加了面试的人员中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