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行为按照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处理的通知
鲁招考〔2016〕120号
各市招生(考试)办公室(院、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工作,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我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原《山东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违规处理规定》(鲁招考﹝2012﹞119号)文件同时废止。
请各市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认真做好相关宣传和教育工作。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201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