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关于实施大学生村官和选调生工作并轨的通知》(京人社毕发〔2016〕215号)规定,报考选调生的人员,应为中共党员或获得过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校级奖学金等荣誉和奖励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审核时,应注意以下3点:
1、政治面貌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同样符合选调条件。
2、对于上述奖励的认定范围:“三好学生”包括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包括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校级奖学金”包括校级(含)以上奖学金,这里的“校级奖学金”一般指综合奖学金,如本校只设单项奖学金,只认可获得与学习有关的单项奖学金。对于获得相当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校级奖学金等同等次其它奖励项目的,可以予以认定,但需要学校在推荐表相应栏填写清楚,并提供毕业学校校级就业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
3、对于上述奖励的认定期限,只计算在读最高学历期间所获得的奖励。(如: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只计算在读硕士研究生期间所获得的奖励;如其在读本科期间获得过上述奖励,而在读硕士研究生期间没有获得过上述奖励,视为不符合选调条件。)
二、此表由学校院系和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无误的,在“学校院系推荐意见”和“学校推荐意见”栏中,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就业主管部门公章。
三、此表一式三份,学校留存一份,另外两份交毕业生本人用于资格复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