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确保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考试工作正常实施,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报名
(一)符合下列条件人员方可报考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省内普通高等本(专)科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按国家计划招收的普通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省内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退役士兵;
3.身心健康。
(二)在我省定居的外国侨民,除符合上述条件外,须持省公安厅签发的“外侨居留证”,方可报名。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招收的普通高职(专科)在校生和往届毕业生;
2.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和毕业生;
3.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在校生和毕业生;
4.中学在校生和毕业生;
5.因触犯刑律而被追诉或正在服刑的;
6.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的;
7.外省大、中专及所有学校的在校生和毕业生。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
1.报名时间:2017年3月11日至12日,逾期一律不予补报;
2.报名地点:具有专升本招生资格的省属本科院校;
3.报名办法: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只能报考一所院校的一个专业,报考专业应与本人在高职(专科)院校学习的专业相同或相近。报考医学类专业专升本的考生,其专科阶段学习专业须为医学类专业。
考生报名时,须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毕业学校证明、5张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和当年被普通高职(专科)院校录取的《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复印件等,由毕业学校集体到所报考的院校设立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退役士兵须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士兵退役证以及5张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到所报考的院校办理报名手续。
相关院校负责联系省级民政部门获取上一年度本省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退役士兵有关信息等工作。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看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等在《考生报名表》上做出全面鉴定。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退役士兵由省民政厅签署审核意见。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道德品质恶劣,经教育仍不思悔改的。
三、体检
1.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2.各招生院校要会同当地卫生部门做好体检工作。具体体检日期由各招生院校根据实际确定,原则上应于考试前或考试后两天内进行。
3.体检医院必须是县级以上二级甲等医院。主检医师应由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原则性强的主治医师担任。体检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体检工作人员守则》,严禁舞弊。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四、考试
1.考试科目与计分办法。考试科目分为公共课和专业课。公共课为计算机(分理工农医类、文史财经类)、英语,每科满分为150分;专业课满分为200分。每门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2.命题制卷。各招生院校自行负责计算机、英语两门公共课和专业课的命题与制卷。
3.考试时间。全省统一考试时间为2017年3月25日至26日,具体考试时间与考试科目安排如下(北京时间):
日期 科目时间 | 2017年3月25日(星期六) | 2017年3月26日(星期日) |
9:00—11:00 | 计算机 | 专业课 |
15:00—17:00 | 英 语 |
4.考试大纲。英语科和计算机科考试大纲按“附件4”和“附件5”执行。各招生院校应尽快制订专业课考试大纲,一并向考生公布,并以此指导普通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复习应考。
5.专升本招生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在启用前为国家秘密材料。
6.考场必须设在招生院校本部。考试由各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五、评卷
1.评卷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由各招生院校分别设点组织评阅。各评卷点要成立评卷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领导任组长。分学科成立评卷组,学科组长由本学科负责人担任。采取各评卷点分科目逐级负责制,严把评卷质量关,按时完成评卷任务。各评卷院校要组织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能胜任评卷工作的教师参加评卷。
2.评卷工作遵循“坚持标准,公正准确,给分有理,扣分有据”的原则,严格执行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好评卷、复核、登分、试卷保管等各环节工作。各学科要加强复查,严格控制评分误差,确保评卷质量。
3.评卷工作应于2017年4月上旬结束。评卷结束后,各招生院校要组织好登分、复核、统计、划线等各项工作,并将考生成绩打印成册,于2017年4月中旬连同考生成绩库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六、招生计划
普通高等院校专升本招生计划以省教育厅下达的计划为准。
七、录取
(一)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各招生院校组织实施。
(二)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院校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从以下三种划线方法中任选一种,但不得对单科成绩另作要求:
1.按文、理科大类划定公共课分数线,专业课单独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
2.按校划定公共课分数线,专业课单独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
3.分文、理科按专业划定公共课分数线和专业课最低控制分数线;体育、艺术专业公共课和专业课单独划线。
录取时,坚持按考生志愿、公共课上线、专业课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工作必须公平、公正。院校须对预录新生名单进行公示,录取后的正式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查备案,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
(三)学校可视生源状况在本校专业之间调整招生计划,但调整后的划线录取方案必须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批准。
(四)应届专升本考生不享受各类照顾政策;退役士兵可在各专业最低控制分数线下20分优先录取。
(五)录取工作于2017年4月30日前全部结束。
(六)录取新生报到时,必须提供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原件。退役士兵还须持退役证原件。
八、招生经费
各院校招生经费,应在院校教育事业费中列支。考生报名考试费,按每生每科25元的标准缴纳,作为招生院校报名、考试、评卷费用。
九、有关要求
各招生院校要高度重视普通高等院校专升本招生考试工作,广泛宣传各项政策规定,动员符合条件的考生踊跃报考。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把考生资格审查关,认真扎实做好考试组织管理工作,严肃考风考纪,狠抓安全保密,公平公正录取,圆满完成2017年普通专升本招生考试各项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