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半年考试时间:4月15日、4月16日,考点:濮阳市实验中学。
二、考生必须凭准考证、身份证和考试通知单参加考试,缺一不可。身份证包括:正式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人证。
三、考生不准带手机、手表等非考试用品进入考点,考点不负责保存,物品丢失,后果自负。
四、考试期间,不允许考生提前交卷出场。
五、考生须携带2B铅笔、橡皮和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参加考试。
六、考场实行视频监控录像,《刑法修正案(九)》已将考试作弊入刑,请考生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创建和谐考试环境。
二○一七年四月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