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的《关于印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0〕123号)文件精神,从2001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组织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一、组织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者,均可报名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在2000年12月22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三)在2000年12月22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可免试《质量专业相关知识》或《质量专业综合知识》科目。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可以申请参加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相关实践年限证明等相关材料。台湾居民还需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考试时间及科目介绍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具体考试时间详见本网站公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年度计划。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包括初级考试和中级考试,各设两个科目,其中:初级考试科目为《质量专业相关知识》和《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中级考试科目为《质量专业综合知识》和《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以上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作答前请应试人员务必阅读试卷封二。
四、报名办法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查、网上缴费的方式,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网站填写并提交报名信息,上传照片,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符合报考条件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报名具体安排详见各省(区、市)有关文件。
五、成绩和证书管理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参考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资格证书。考试成绩原则上在考试结束后两个月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和各省(区、市)人事考试机构网站发布。
考试合格,由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由各省(区、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收回资格证书,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严肃处理。。
六、登记注册
质量专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持有者应按有关规定到指定机构办理登记。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详尽内容请参照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