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主考院校继(成)教院:
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关于为自考生报名参加研究生考试开具成绩证明的通知》(教试中心函〔2014〕150号)要求,经我院研究,决定为自考生报名参加研究生考试开具“福建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绩证明”(样表见附件)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绩证明申请条件
1.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10门以上(含10门)理论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
2.课程免考、转考手续办理完整,课程替换符合规定;
3.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系列的专科毕业证书;
4.考试期间无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的。
二、成绩证明申请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1. 成绩证明申请时间:2017年11月1日——11月10日(早上8:00-12:00、下午14:30—17:30,不含双休日)。
2.成绩证明申请地点:福州市北二环中路59号福建省教育考试院一楼服务大厅。
3.联系电话:服务大厅0591-86215782,自考处0591-86215687(翁老师)。
三、成绩证明所需材料
需要开具成绩证明自考生,由考生本人或委托他人(需出具委托书)持以下材料:
1.自考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含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2.课程合格证或其他成绩证明材料(网上打印的福建省自考历史成绩证明、经审批的免考申请表和转考凭证等)。
3.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和由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原件。
各市、县(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主考院校应根据文件精神,做好宣传工作,确保考生合法权益。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办公室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