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刑法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也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义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
《刑法》第3条至第5条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二、刑法的性质
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鲜明地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强烈的阶级性,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
三、刑法的目的和任务
(1)刑法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指出制定刑法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应该明确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刑法的最终目的。
(2)刑法的任务:《刑法》第2条阐明了我国刑法总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具体任务有五项:①保卫国家安全;②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③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④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⑤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2.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刑法的溯及力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1)从旧原则,即新法不具有追溯既往的效力,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一律适用行为时的法律。(2)从新原则,即新法具有追溯既往的效力,对新法生效前的行为,凡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都适用新法。(3)从轻原则,即视新法与旧法哪个规定的处罚较轻,择轻适用。(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追溯既往的效力,但新法规定处刑较轻时,适用新法。(5)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追溯既往的效力,但旧法规定处刑较轻时,适用旧法。
3.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
(1)我国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用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①属地原则体现在: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于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②属人原则体现在: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③保护原则体现在: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2)我国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①我国刑法确定生效时间基本上有两种情况:一是公布法律时同时生效;二是公布法律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我国现行《刑法))1997年3月14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订公布,同年10月月1日生效施行;②我国刑法效力的终止时间,一般采用明示废止与默示废止的方式;③我国刑法的溯及力问题,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