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宪法基本理论
一、宪法
宪法是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本法。宪法在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的特征:
第一,在规定的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最基本的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运作的原则等。第二,在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第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过区别普通法律的特别的程序。
坚持邓小平理论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我国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归纳为以下几项:(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民主集中制原则。(4)法治原则。
二、宪法保障制度与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监督是宪法实施的最重要的制度保证。现代国家一般都建立了宪法监督制度,其中就监督宪法实施的主管机关而言,可分为三种:(1)由普通司法机关主管,如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审查国会通过的法律是否违宪。(2)由专门机关主管,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俄罗斯的宪法法院专门负责宪法监督工作。(3)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主管,如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三、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建国纲领。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第一部宪法,此后这部宪法先后于1975年、1978年和1982年作了全面修改。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1982年宪法作了四次局部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