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我县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的压力,经县党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精河县拟面向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调54名警务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调原则
选调工作按照“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切实把政治素质好、工作实绩突出的在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调到县公安系统工作。
二、选调计划
选调警务人员54人,其中男性50人,女性4人,民族不限。
三、选调范围和资格条件
㈠选调范围
全县范围内在职在编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从湖北培养安置到乡镇、社区等机关事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不含教育系统在职在编人员)。
㈡资格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决拥护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地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
3.勤奋敬业,品行端正,工作能力强,身体健康;
4.大中专学历,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学历须是经国家、省(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自治区(含兵团)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认可的;复员退伍军人学历可放宽至高中毕业,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8年11月13日以后出生),身高165cm以上。
㈢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名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内的;
3.与遴选机关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4.不符合遴选范围和资格条件的;
5.其他不宜报考的。
四、选调程序
此次选调工作主要包括组织报名、体检、体能测试、政审、公示、选调等环节,在县选调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由县委组织部、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县警务人员的选调工作。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3年11月15日-11月22日;
2.报名地点:县人力资源服务大厅;
3.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报名工作;
4.报名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1寸免冠红底照片3张;
5.资格审查:报名过程中一并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者方可进入体检环节。
(二)体检
资格审查合格人员进入体检环节。由县纪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统一组织,到二甲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
体检标准参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有关规定。若选调人员对体检结果有疑问要求复查,须经县招聘领导小组批准在指定的二甲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只能进行一次。体检费200元由选调人员自理。体检时间:2013年11月23日-11月25日。
(三)体能测试
从体检合格人员中确定参加体能测试人员。测试项目和合格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体能测试时间为:2013年11月26日-11月29日。
(四)政审
对体能测试合格人员由县纪委、县人社局、县公安局按规定进行政审。政审时间:2013年11月30日-12月4日。
(五)公示
由选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体检、体能测试、政审结果全部合格人员中确定选调人员,经县选调领导小组审批后,统一办理选调有关手续。
五、工资福利待遇
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含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复员军人和赴湖北培养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安置到乡镇、社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中选调的均按事业单位同职级管理人员标准确定工资福利待遇,高出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标准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足,同时享受公安干警其他相关待遇,费用由县财政承担。所选调人员年终考核合格者可比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职级工资。
六、政策解释
本实施方案由精河县选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13年精河县面向社会公开选调警务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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