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材料
(一)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存的问题
(1)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意识不强。出现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意识不强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时间不久,宣传力度不够,而原先出台的制度又缺乏刚性,对采购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预算编制滞后,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很难实施。一些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往往是领导说了算,一些地方用政府采购计划代替政府采购预算,很难体现集中采购的计划性和规模效应。另外,政府对采购中心组织的开标活动监督意识不强,考核与现场监督流于形式。
(2)具体管理职责不清。多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都设在财政部门,为了精减机构,许多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与集中采购机构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这种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操作模式,缺乏相互制约的机制,难以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政府采购行为的执行者往往基础性工作不到位,在不经意间把政府采购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转嫁给了采购中心。这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行政不作为或行政错位的现象,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采购体制不顺,许多应该事先解决的问题不能约定俗成,使采购中心工作被动。
(3)双重标准操作执行不便。对涉及采购中心具体事务性问题,采用双重标准,令采购执行机构困惑,理性逻辑混乱。如对于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甚至超过几倍的项目,监管部门初次就确定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置政府颁布的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于不顾。采购内容审核阶段也搞双重标准,如根据采购人行政权力权重大小以及与自己关系密切程度,对涉及采购具体内容(如定品牌与不定品牌)设置双重标准,因人因时因地而随机变幻,叫人摸不着头脑。
(4)对影响采购的问题关注度不够。由于多数集中采购机构为事业单位,且人员大多从财政部门内部调剂使用,因此,这种并非为机构内部岗位设置而定向招募的专业人员组成的采购员队伍,很难达到《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要求。而实际情况却是许多监管机构回避主要矛盾,避重就轻,敷衍塞责,对影响政府采购的重大问题与事务不闻不问,任其发展,对影响政府采购的原则问题“顾左右而言他”,不能为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扫除障碍。
(5)采购信息公开程度不高。采购信息不公开,暗箱操作严重,对执行机构存有欺骗行为。监管部门把握着政府采购起始与收购阶段具体事务,即采购计划审核和合同款或报账单的最后签字盖章与拨付权,其间很可能会出现腐败与寻租行为。
(6)采购法规制度保障不力。由于各地对尝试政府采购初期的认识不是很深,出发点站得也不高,出台的一些政策制度,难免存在遗漏,甚至与《政府采购法》相左,亟须尽快修改、完善和补充。比如,原先出台的政府采购暂行办法或制度中,很少提及政府采购如何保护民族工业、经济不发达的少数民族地区和环保型的企业,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划分不是很明确等。
(7)监管机构操作权力不当。有些监管机构越位操作,滥用权力,给采购中心工作制造压力。有些监管机构以领导者自居,指挥“下属”采购中心的工作,涉足太深却浑然不觉,如拥有定点采购招标时的定标权。另外,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在设备配备上没有统一、明确的配备标准,一些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相互攀比,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缺乏有效的制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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