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生活制度
一、生活制度的意义
托幼园所的生活制度,指按科学的依据把幼儿每日在园内的主要活动,如入园、进餐、睡眠、游戏、户外活动、教育活动、离园等在时间和顺序上合理地固定下来,并形成一种制度。
托幼园所制定并实施合理的生活制度,可以使婴幼儿在园内的生活既丰富多彩又有规律性,劳逸结合,动静交替;这不仅有利于婴幼儿的生长发育和健康,而且还有助于培养婴幼儿有规律的生活习惯,同时,也为保教人员顺利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条件。
二、制定生活制度的依据
托幼园所在制定生活制度时,必须综合地考虑与之有关的各种因素,制定出既切合本园实际情况又符合幼儿发展特点的合理的生活制度。一般来说,在制定生活制度时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一)婴幼儿的年龄特点
婴幼儿期是生长发育十分迅速的时期,托幼园所的生活制度必须首先满足幼儿生长发育的需要,因此,在制定生活制度时,应合理地安排婴幼儿的进餐时间,保证婴幼儿有充足的睡眠以及户外活动的时间。
为此,托幼园所在制定生活制度时,应考虑到不同性质的活动轮换进行,做到劳逸结合、动静交替,例如:在教育活动之后,可以安排幼儿自由的游戏活动;在室内较安静的活动之后,可以让幼儿到户外进行体育活动等,这样,便可以使幼儿大脑皮层各机能区的神经细胞以及身体的各器官系统既能得到充分的调动和锻炼,又能得到轮流的、充分的休息,从而促进幼儿身心健康的发展。
(三)地区特点以及季节变化
我国地域辽阔,具有较大的南北气候差异以及东西时间差异,各园所应根据本地区的具体地理特征以及本园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生活制度。同时,在制定生活制度时,还应考虑到不同季节的特点,对生活制度中的部分环节进行适当的调整。例如,夏季昼长夜短,幼儿入园的时间可适当提前,寄宿制幼儿园早晨起床的时间也可以适当提前,而幼儿晚上睡觉的时间也可以适当推迟,为了保证幼儿每天有足够的睡眠时间,中午可适当地延长幼儿午睡的时间等。必要的话,托幼园所可以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制定出不同季节的生活制度。
(四)家长的需要
幼儿的年龄特点决定了幼儿人园以及离园都必须由家长亲自接送,因此,托幼园所在制定生活制度时,还应该考虑幼儿家长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更好地为家长服务。例如,幼儿入园的时间,可以根据家长的需要适当地提前,而离园的时间也可以适当地推迟;托幼园所为幼儿提供的膳食,可以由一餐两点增加到三餐一点或三餐两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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