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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云南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来源:易贤网 阅读:18752 次 日期:2010-06-10 14: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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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关于侵权行为的概念,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基本上保持着大陆法系的传统风格,如《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所谓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侵权行为可以作不同的分类。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侵权行为的种类不同,它们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责任形式等都存在着差别。侵权行为的分类情况如下:

1.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可将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又称普通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损害,因而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一般侵权行为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即使无过错,但他人的损害确系与行为人有关的行为、事件或者特别原因所致,因而适用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等。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主要有:(1)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2)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6)工作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2.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

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不同,可将侵权行为分为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

积极侵权行为,又称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作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消极侵权行为,又称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不作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构成消极侵权行为,以行为人须有作为的义务为前提。

3.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

根据侵权行为的作用,侵权行为可以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

直接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直接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例如,行为人侵占他人的财产、诽谤他人名誉等,都属于直接侵权行为。

间接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借助某种媒介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与直接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并不是通过自己的行为直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是通过一定的媒介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这种媒介可以是他人的行为,也可以是一定的对象。例如,教唆他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等,都属于间接侵权行为。

4.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

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人数,侵权行为可以分为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

单独侵权行为是指侵权行为人仅为一人的侵权行为。单独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是单一的,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较为简单。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侵权行为人为二人以上的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无论是何种形态的共同侵权行为,在行为人之间都发生一定的效果。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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