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预防和有效应对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以下称“无纸化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确保考试安全、有序进行,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北京市无纸化考试工作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三条 本预案工作原则为:
(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要增强忧患意识,提前做好考试的准备工作。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市无纸化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北京市财政局统一领导,按照属地原则,各考区负责本辖区内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三)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突发性事件发生后,各考区要及时上报北京市财政局。
(四)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方人员要迅速到位,第一时间内做出反应和处理。各级财政部门之间、财政部门与考点之间、财政部门与其它相关部门之间协调联动,共同解决问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北京市财政局成立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北京市财政局分管会计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处长担任。市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在考试期间统筹协调,快速有效地处理全市范围内的各类突发事件。
第五条 各区县财政局成立由区县财政局有关领导、区县财政局会计科负责人组成的考区应急领导小组。考区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在考试期间快速有效地应对本地区发生的突发事件,并及时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
第六条 各考点也要成立应急工作小组,快速有效地应对考点发生的突发事件。
建立考试信息沟通机制,要求考点实行突发事件逐级报告制度。考试期间,各级应急小组应设置值班电话,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值班电话必须畅通无阻。各级应急小组成员的无线通讯工具应全天开启。
第三章 突发事件
第七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影响无纸化考试正常进行或对无纸化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类突发情况。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分为重大事件和一般事件。重大事件是指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对整个考试的安全和结果以及无纸化考试的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一般事件是指该类事件对无纸化考试工作有一定的影响,经过妥善处理,考试可以正常进行或不影响考试结果客观、公正、有效,以及考试中出现的个别问题、个别现象。
第八条 重大突发事件包括:
(一)由于服务器出现严重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修复,导致考试无法如期举行;
(二)由于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试组织管理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大量考生无法按时到达考场;
(三)考试期间,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现象;
(四)考生集体罢考,围攻、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损坏公共财产等情况,导致考场秩序极为混乱;
(五)发生恐怖性事件;
(六)考生中发现疑似感染流行性疾病或考生出现危重疾病症状;
(七)考试开考后,考场因计算机出现病毒、考试软件或网络出现故障,导致大范围考生无法正常考试;
(八)考试开考后,发现考题泄露,严重影响正常考试秩序;
(九)其他影响严重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第九条 一般事件包括:
(一)考试即将开始,但因网络故障,无法访问考试服务器,导致无法正常开始考试;
(二)考试过程中,发现试题明显错误;
(三)考试期间突然断电、停电;
(四)考试开考后,因考试服务器故障、网络故障或考生操作失误,导致考试无法正常进行;
(五)考试开考后,个别考生因计算机、考试软件或考场网络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考试;
(六)其他有一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章 应急预案
第十条 重大突发性事件发生后,考点应立即向考区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做好突发性事件情况记录。考区应急领导小组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将情况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市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情的轻重缓急与考区沟通,做出考试延时、重新安排考试或取消考试等解决办法,并通知考区应急领导小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发生第八条第一款事件,由于服务器出现严重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修复,导致考试无法如期举行。市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公布延期考试信息,积极采取措施,尽快修复服务器,保证考试在重新选定的考试日期正常举行。
第十二条 发生第八条第二款事件,由于自然灾害、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试组织管理以及其他原因,导致大量考生无法按时到达考点,造成考试不能正常进行。考区应妥善处理现场情况,安抚考生情绪,做好思想工作,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并及时将情况报市应急领导小组,经同意后做出如下决定:本次考试延时;重新安排考试;取消本次考试,下次考试免收考试费用。如果在考试过程中发生自然灾害,考点应妥善疏散、安置考生,配合政府帮助考生解决食、宿、交通问题,将自然灾害的损失降至最低。
第十三条 发生第八条第三款事件,考试期间,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现象。考点负责人或巡视人员应及时报告考区应急领导小组,封闭整个考点,更换监考人员,必要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调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考区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将事件处理情况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发生第八条第四款事件,出现考生集体罢考情况,考区及考点工作人员首先应对考生进行劝解和教育。如果考生不服从劝解,应报请市应急领导小组终止该场考试,并将情况作详细记录。考试过程中发生考生围殴打骂考试工作人员、损害公共财产等情况,考点及巡视人员首先对考生进行劝解和教育,不服从劝解,情节严重者,报考区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发生第八条第五款事件,如果发生恐怖性事件,考区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报警,请求公安机关的协助,排除危险;考区应向市急领导小组汇报情况,请求缓考;或在公安机关的保护下,继续考试。
第十六条 发生第八条第六款事件,若爆发传染病,考点及考区应急领导小组应配合当地政府和防疫部门,进行考场隔离、人员隔离或者采取政府和卫生防疫部门要求的其他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同时报请市应急领导小组终止该场考试,并将情况作详细记录,及时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如果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出现危重疾病症状,由考点医务人员做好应急处理,及时送往医院抢救。
第十七条 发生第八条第七款事件,由于考场计算机出现病毒、考试软件或考场网络出现故障,导致大面积考生无法正常进行考试。考区应妥善处理现场情况,安抚考生情绪,做好思想工作,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同时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经同意后做出如下决定:重新安排考试;取消本次考试,下次考试免收考试费用。
第十八条 发生第八条第八款事件,考试开考后,发现考题泄露,严重影响正常考试秩序。考区应立即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经同意后做出如下决定:重新安排考试;取消本次考试,下次考试免收考试费用。考试被终止后,市应急领导小组指派专人会同考区应急领导小组调查考题泄露事件,必要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调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发生其他不可预测的突发性事件,由考区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不同情况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考试过程中发生一般事件,考点应立即向考区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情况记录。考区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处理方案,通知考点采取相应措施,并将情况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发生第九条第一款事件,考试即将开始,但因网络故障,无法访问考试服务器,导致无法正常开始考试。考区应立即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市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检查考试服务器运行情况,同时检查考点网络设备,及时排除故障。补足考生因此而耽误的考试时间,同时做好考生安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发生第九条第二款事件,考试过程中,发现试题出现明显错误。如果时间允许,考区应迅速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接到上级通知后,及时通知考场,考场通知相关考生。如果时间不允许,由北京市财政局另行采取措施,保证考试的公平。
第二十三条 发生第九条第三款事件,考试期间突然断电、停电,考区要做好考生安抚工作。如果停电、断电不影响考生考试,考试应正常进行;如果停电、断电影响考生考试,考区应立即启用备用电源,考试正常进行。
如果属于区域大面积停电,考区应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确认恢复供电时间。考区应立即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根据指示,做出如下决定:本次考试延时;重新安排考试;取消本次考试,下次考试免收考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发生第九条第四款事件,考试开考后,如因考试服务器或网络设备故障引起延误。如果故障在短时间可以排除,可由考场补足考生考试时间,若延误时间过长,严重影响下一场次的考试,由考区向市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经同意后做出如下决定:重新安排考试;取消本次考试,下次考试免收考试费用,并在《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情况报告单》中做好记录。同时,考点工作人员要安抚考生情绪,做好思想工作,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考试开考后,考生突然不能正常进行考试,由考场管理人员先判定考生不能正常进行考试的原因,如果是考生自己操作有误所致,责任由考生自己承担;如果是非考生自身原因所致,依照第二十五条处理办法解决。
第二十五条 发生第九条第五款事件,如果考试开考后,个别考生因计算机出现病毒、考试软件或考点网络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考试,考场管理人员应在短时间内排除故障。如果故障在短时间可以排除,应根据实际情况请示考区负责人,以决定是否需要补足考生因此而耽误的考试时间,若耽误时间过长,应重新安排考试,考点工作人员要对其做好安抚工作,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同时监考人员在《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场情况记录单》中做好情况记录。
第二十六条 发生其他不可预测的一般事件时,考区应采取必要措施,将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各级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和考点全体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密切监视事态发展,随时沟通,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存档。
第二十八条 考试期间,工作人员不得接待新闻单位的采访;关于突发性事件的各种问题以及考生的各种意见和要求,由考区应急领导小组进行解释、解决并报市应急领导小组。
第二十九条 考试期间,各级应急领导小组应积极跟踪网络等媒体舆情,发现相关情况及时应对。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区县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各区县无纸化考试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预案的最终解释权归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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