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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财政局,高新区财政局,中、省直单位及市属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黑财会〔2014〕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网上学习培训的通知》(黑财会〔2014〕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做好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范围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需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1、中省直单位、市属单位和高新区所属单位的会计人员以及在庆各高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学生,由市财政局负责。
2、县、区所属单位及无单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由县、区财政局负责。
二、继续教育的时间
培训时间为2014年6-8月,培训学时为24学时。
三、继续教育的方式
市财政局负责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网络培训(登录中华会计网校或大庆会计网-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栏目),网上缴费,学满24学时后方可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需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财政局窗口,联系电话:6158127。(需换证人员,请按照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同事办理)
四、继续教育的内容
企业单位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为《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与会计制度》。
各县、区财政局可结合本地会计管理工作情况,根据持证人员的工作特点和实际需求,分行业、分层次、分类别、有针对性地选择培训内容,按需施教。
五、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单位、本系统会计人员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支持,确保会计人员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二)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工作的通知》(黑人社函〔2014〕45号)规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并考试合格,视同参加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
(三)按照《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未参加年度继续教育的会计从业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将作为确认会计从业等级的一项重要条件。
(四)除中、省直单位外,已取得或受聘高级、研究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由省财政厅负责。培训承办学校: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正培训学校;报名地点:哈尔滨市开发区顺义街14号;联系电话:0451-82630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