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文适用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
二、测试的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2、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整体性评价的原则;
4、坚持发展性评价的原则。
三、测试的基本要求
具备承担申请相应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和青少年、幼儿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具备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程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以实现教学目的的能力,具有熟练使用普通话提问、讲解的课堂教学技巧。
四、测试的主要项目及分值(见附后《测试表》),申请测试人员要提供所教学科(专业)的课程的对应教学大纲、教案、教材,一式三份。
五、测试的方法
1、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采用专家组测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的两级评价办法。
2、学科(专业)专家组在申请测试人员试讲、面试的基础上,分别按照各类教师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表中规定的项目、分值,给予公正合理的评价,得出分值,并对测试对象签署评价意见。
3、测试方法除了试讲、面试外,还可查看申请人的教学资料。
六、测试程序与内容
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各类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时间安排,确定测试具体时间、地点,并负责通知申请测试人员。
2、在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指导下,专家组根据申请测试人员的专业拟定试讲课题,申请测试人员围绕试讲课题拟写教案(教案内容量控制在45分钟的讲解时间内),提交专家组。
3、申请测试人员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试讲,专家组指定申请人提交的教案的一部分作为试讲内容,试讲时间不超过20分钟。
4、试讲后,学科(专业)专家组根据试讲情况和测试项目内容提出面试题目,请申请人答辩。面试题目不少于2个,面试时间不超过10分钟。
5、专家组根据测试结果,得出总评分数,并写出综合评价的简要意见。
6、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专家组报送的测试结果进行审查,审查结论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