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制度与财务管理制度
学习目的和要求:学习本章,主要了解和掌握我国事业单位现行的登记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的含义特点,形成发展过程和主要内容。
第一节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是关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主体、客体、体制、权利、义务、内容、方式、目的等方面规定的总和。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概述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最基本的法律法规依据是,《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最重要的政策依据是,中共中央中发[1993]7号文件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6]17号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具体的操作依据是,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体和客体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主体是,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分别负责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举办的,以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直属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非经法定程序授权或委托,不得对事业单位实施登记管理,否则,不但其登记管理行为无效,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从层级上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分为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和地方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主管全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地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市(自治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县(自治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分别负责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在上级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开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从法律责任上看,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通过《条例》的规定获得的。他们依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对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职权,接受社会监督,不受非法干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客体是各类事业单位,具体地说,包括以下几类:
1.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2.各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3.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4.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5.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6.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7.上述事业单位举办的下属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