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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研究生招生质量,加强和改善研究生招生宣传工作,促进其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开展研究生招生宣传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建立健全学校-学院-学科-导师四级生源组织和宣传体系;
(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采取多样的宣传形式、方法、途径;
(三)宣传工作经费由学校和二级研究生招生单位共同承担;
(四)宣传工作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招生法纪和政策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各二级研究生招生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院招生办设立研究生招生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校招生宣传方针政策、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审定各二级研究生招生单位的具体宣传方案及宣传材料;筹集工作经费,落实条件保障。
第五条 研究生院招生办负责人为招生宣传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组织、协调的责任。
第六条 研究生招生宣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招生宣传办公室,是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招生宣传工作的常设机构,并监督各二级研究生招生单位的宣传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招生宣传办公室下设宣传片区负责人,宣传片区负责人对应负责有关学科门类及所属的各二级招生单位,负责跟进和监督各二级招生单位的宣传工作,并对研究生招生宣传办公室负责,向研究生招生宣传办公室报告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研究生招生单位应当设立相应的招生宣传组织机构,明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宣传工作。
第九条 研究生招生宣传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学校纪检部门以及师生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宣传计划和方案
第十条 研究生招生宣传办公室于每年年初制定学校年度招生宣传计划,并报研究生招生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下发至各二级研究生招生单位。
第十一条 各二级研究生招生单位根据学校年度招生宣传计划,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招生宣传方案,报研究生招生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实施。
各二级研究生招生单位应当深入调研,分析本单位学科特色,制定切实可行的招生宣传方案。
第十二条各二级研究生招生单位制定的宣传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宣传的形式、方法、途径;
(二)宣传工作人员及负责人名单;
(三)校内宣讲会主讲人、时间、地点安排;
(四)走访高校及行程安排;
(五)宣传材料样本。
第四章 招生宣传方案的执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招生宣传办公室负责实施学校年度招生宣传计划中确定的由学校层面举行的宣传活动,并指导、督促各二级研究生招生单位完成学校年度招生宣传计划中确定的由二级单位举行的宣传活动。
第十四条 各二级研究生招生单位必须按照审批的宣传方案开展工作,不得擅自改动宣传方案。确需变动的,须报研究生招生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研究生招生宣传办公室通过宣传片区负责人督促各招生宣传单位切实执行学校总体的招生宣传计划和各自制定的招生宣传方案,将各项招生宣传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六条 各二级研究生招生单位在每年招生宣传工作结束后,应当在本单位网站上发布新闻报道,并且向研究生招生宣传办公室提交工作总结。工作总结的内容应当包括文字、照片。
第十七条 招生宣传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学校基本情况、熟悉研究生招生政策法规,责任心强,法纪观念强,综合素质高。
招生宣传工作人员在宣传活动中应当佩戴学校校徽,规范言行,提倡统一着装。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招生办对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的二级研究生招生单位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贴。
工作经费补贴金额分为2-3档,根据二级研究生招生单位开展宣传活动内容和形式的不同而定。
没有提交招生宣传工作总结的二级研究生招生单位,不予补贴工作经费。
第五章 招生宣传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研究生院招生办主要根据申请推免、申请综合考核选拔、报考全国统考(联考)的人数来评估二级研究生招生单位的宣传绩效,作为年度研究生招生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没有开展招生宣传,或者没有提交招生宣传工作总结的二级研究生招生单位,取消年度先进集体评选资格。
连续三年不开展招生宣传的二级研究生招生单位,将扣减招生计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于在招生宣传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纪检部门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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